为破解部分案外人恶意拖延执行的难题,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1月28日下午,常州中院、天宁法院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联合召开“保险助推高效执行”新闻发布会,就“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向社会进行发布。天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亦佳,阳光财产保险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殷丽参加发布会。发布会由天宁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杨川川主持。
会上,副院长马亦佳详细介绍了“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的具体内容、申请购买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的情形、申请购买继续执行责任保险需提交的材料等,阐述了签署“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战略合作协议对进一步破解执行中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而导致的涉案财产 “处置难”“变现难”“分配难”等问题的重大意义,是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胜诉权益,充分发挥保险助力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阳光财险副总经理殷丽介绍道,“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的推出是阳光财险发挥社会服务的延伸职能,精准助力法院“解决执行难”的有益尝试。申请执行人投保后,保险公司将向法院出具《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保函》。依据该保函,法院将依法恢复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评估、拍卖程序,从而加快执行案件的变现流程,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提供了保险助力。
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直面执行中的难题与需求,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策略和方案,体现了法治化、信息化、协同化三个方面的进步,实现了天宁法院与阳光财险的横向平台联动。今后,天宁法院将继续探索保险助力执行工作的新模式,加速兑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稳步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
什么是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是指:申请执行人提供由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法院经审核后即可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或异议之诉的同时继续进行财产处置,无需中止执行;若因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继续执行有误,给案外人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相应的损失。
何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购买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为防止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对案外人权益的损害,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设立了案外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制度。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及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执行;案外人异议之诉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案外人异议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但如果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异议制度被滥用,无疑对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保护极为不利。仅2020年,我院受理执行异议案件122件,约占执行案件的3%;因案外人异议进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就有37件,这37件案件中查封的财产均因案外人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提起而无法继续执行。
当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而无法处分,申请执行人有通过提供担保请求法院继续执行的明确意向但自身又不能提供足额担保财产时,即可通过申请购买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的方式,由保险公司对继续执行提供担保,进而推动法院继续执行。
申请购买继续执行责任保险,需要提交哪些材料?1.生效执行依据:主要包括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具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2.执行案件受理案件通知书,用以证明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3.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用以证明法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涉案财产采取了执行措施。
4.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或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状、上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出现了案外人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等阻却执行程序的事由。
5.申请执行人对前述异议申请或诉状的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认为该异议申请或异议之诉无法律及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