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宁法院宣判全区首例未成年人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发布日期:2020-07-31 浏览次数:  字号:〖

7月30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依法对被告人俞某某等5人(其中2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涉恶势力犯罪团伙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俞某某等五人二到六年有期徒刑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俞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张某松、杜某健、范某继、金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在恶势力存续期间先后实施了2起聚众斗殴犯罪、2起寻衅滋事犯罪及1起寻衅滋事违法行为、1起在赌场“望风”、“看场子”、“放水”的违法行为,共造成6人受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杜某健、范某继、金某某的行为均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均属共同犯罪,均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松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属共同犯罪。法院根据5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被告人俞某某、金某某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系天宁区首例未成年人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俞某某、金某某均系外来人员,平时喜欢结交不良社会人员,和父母沟通较少,二被告人受社会不良习气影响,讲究哥们义气、争强好胜、强取豪夺等都是其实施犯罪以致走上被告人席的重要原因。法庭对二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希望被告人俞某某、金某某能够吸取教训,净化自己的朋友圈,端正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要有敬畏之心和感恩之心,自尊自爱,做一个遵纪守法、对社会有用的人。同时,被告人俞某某、金某某均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有了深刻认识,表示认罪认罚,争取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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