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江苏省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10个典型案例,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1案例入选。
江苏省生态环境检察工作
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一:“治”污变“致”污 损农田毁生态罪责难逃
——丁某某等13人污染环境案
案例二:一案双查破利益勾连 严打盗采护矿产安全
——胡某某等17人非法采矿、行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例三:别让绿海龟沦为“掌中宠”
——王某某等5人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案例四:支持磋商算好“生态账” 技改抵扣激活“绿色动能”
——支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案例五:聚力协同共治 守护蓝色海湾
——支持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现替代性修复案
案例六:碧海不容“绝户网”
——陈某等6人破坏海洋生物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七:追捕“漏网之鱼”
——王某、葛某某等21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八:村里的“散乱污”小作坊终于被关停了
——督促履行生态环境监督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九:危化泄漏谁该担责 支持起诉精准追偿
——支持对某运输公司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案例十:化解人鸟相争困局 守护候鸟安居家园
——督促保护鸟类野生动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七
追捕“漏网之鱼”
——王某、葛某某等21人
非法捕捞水产品、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
2023年11月至2024年10月,王某、葛某某等人明知太湖水域有“禁捕令”,仍然驾驶改装过的大马力快艇,使用禁用渔具“三重刺网”在太湖水域非法捕捞花白鲢超过20万斤,削弱太湖“以鱼控藻”生态治理成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4年12月,公安机关将王某、葛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移送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审查逮捕,因该案涉案人员多达21人,非法捕捞数量巨大,检察机关成立“刑事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组,同步开展公益诉讼检察调查。
审查中,该案关键人员水产品经销商张某始终辩解自己不知其代销的鱼是偷捕野生鱼。为查明案情,办案组走访水产品批发市场,并详细询问行业从业者与水产专家,发现养殖与野生花白鲢在体型、外观、品相上存在很大差异,且使用“三重刺网”捕捞的鱼,会出现鱼鳞脱落、鱼体带血的情况,极易大量死亡。张某从事水产品批发,具备专业辨识能力,结合凌晨非市场正常时段交易、明显低价、伪造产地证明等反常的情节,办案组认为张某主观上应当明知其所收购的渔获物系非法捕捞所得。2025年5月,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张某立案侦查,办案组通过追查交易单据等电子证据,最终查明销售金额达110万余元,经评估,渔业资源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共计221万余元。
2025年5月,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发布民事公益诉讼公告,公告期满后无其他适格主体拟就本案起诉。2025年7月至8月,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先后对王某等21人提起公诉,并同步对其中15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各被告在各自参与范围内对渔业资源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共计221万余元承担赔偿责任并赔礼道歉。2025年12月,王某、葛某某等人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请。目前,赔偿金已实际到位202万元。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或者符合本法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正是体现这一规定精神的前期办案实践。在环境治理体系持续完善、生态环境法典即将施行的当下,社会各界均应怀敬畏之心,守法律底线,唯有各方同心守护,方能推动太湖流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良性循环,让依存于此的生物永续繁衍、生生不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