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2026年8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依法惩治危险废物非法处置行为,筑牢区域水土生态防护屏障,8月24日,武进法院滆湖环境资源法庭将庭审现场搬至污染发生地——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下杖村,就一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开展巡回审判,推动“案件审理、现场普法、源头治理”一体贯通。
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将12.75吨黑色粉砂状物质,交由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甘某某处理。在未落实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甘某某将上述物质丢弃于金坛区薛埠镇下杖村村委会附近水沟内,对周边水土造成了污染。后续,两名被告人主动配合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对危险废物进行应急处置,消除了污染后果。庭审过程中,两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法庭依法当庭判决。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就地向旁听村民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普法宣讲。乡村水土资源受法律保护,随意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是触碰生态红线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官引导群众树立“全域护绿、全程守法”的生态保护理念,自觉守护美丽乡村的生态本色。
下一步,武进法院滆湖环境资源法庭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为新起点,紧盯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水体土壤等突出环境违法犯罪,常态化开展巡回审判,推动法典精神直达乡村基层;坚持用个案裁判树规矩、用现场普法筑共识,促进司法审判与源头治理深度融合,凝聚全社会生态保护共识,守牢区域水土生态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