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常有人因成长环境单纯、社会阅历尚浅、法律意识淡薄,受高息引诱或碍于情面,贸然出借身份证为企业挂名法定代表人,或为他人借款签名担保,甚至出借资金逐利、救急。部分“出借人”最终落得被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控措施、所出借资金亦难追回的后果。这些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警示每一位公民应当在经济活动中坚守法律底线,审慎对待个人身份、信誉及资金的出借行为。
案例一
杨某、董某某系某资产管理公司普通职员。2018年8月,两人经办了王某某向该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事宜。王某某作为投资人,资产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作为转让方,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服务方,签订多份《收益权转让及服务协议》。王某某累计向资产管理公司投资100余万元。针对前述《收益权转让及服务协议》,杨某、董某某向王某某出具了《担保借款书》。
后资产管理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王某某向法院诉请要求杨某、董某某对案涉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并得到判决支持。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杨某无奈,只能将名下一套商品房抵偿给了王某某。
案例二
孙某某自2009年入职常州某照明电器公司,任销售部经理。该公司为青岛某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张某某为该公司股东。经张某某游说,孙某某作为公司老员工,自以为深得公司老板“赏识”,自愿担任常州某照明电器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2019年,常州某照明电器公司向银行借款200万元,孙某某听信不会执行到其个人的说辞,和配偶共同向银行出具《担保承诺书》一份。后因贷款逾期,前述主体被银行诉至法院。
执行过程中,经法院调查,未发现主借款人常州某照明电器公司及其母公司青岛某集团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判决孙某某和其配偶承担担保责任,二人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名下唯一住房被查封,面临被司法拍卖的境地。因家庭负债,孙某某与其配偶感情出现裂痕,孙某某在新工作单位也如履薄冰,最终被辞退。
案例三
曹某、马某原均系某单位员工,马某职位高于曹某,系曹某领导,两人共事多年。这期间,马某以父亲生病、投资餐饮行业需要钱款为由多次向曹某借款,曹某前后将个人积蓄、家庭存款及父母养老钱共计50余万元出借给马某。后马某从公司离职,因无力偿还借款,曹某遂诉至法院。
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传唤调查,马某表示无稳定工作和固定收入,投资餐饮行业亏损严重,收入仅能维持家庭基本生活、赡养小孩及给父亲看病,暂时无力偿还借款。执行一度陷入困境,追回欠款遥遥无期。
以案示警
团结有爱、互帮互助、劳动致富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谐的人际关系需要有恰如其分的距离感、分寸感,我们倡导健康理性的金钱往来关系,鼓励民间闲散资金投资社会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共促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一,莫要轻易出借“身份证”。个人身份信息承载着诸多法律责任与潜在风险,身份证绝非可随意转借的普通物件。一旦成为挂名法定代表人,即便未实际参与企业经营,在企业出现违法违规、债务纠纷时,法律责任的矛头也会首先指向名义上的负责人,使自身陷入无端的诉讼泥沼,累及个人信用、职业生涯乃至家庭生活。
第二,莫要轻易出借“人情”。担保意味着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需以自有资产兜底偿债。在签字落笔的瞬间,便与巨额债务捆绑在了一起,那些出于友情、义气的冲动之举,往往会在债务到期、纠纷爆发之际化为沉重枷锁,令人追悔莫及。
第三,莫要轻易出借“资金”。救急之心虽善,但若无充分风险评估与合法借贷手续,高息美梦极易破碎,本金都付诸东流。出借资金前务必查明真正的借款人及其借款用途,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及还款资金来源等,要有基本的风险防范意识。钱款一旦脱离你的控制,像雾像风又像雨,可能看不见、摸不着、捉不住、追不回。
“有时是治愈,常常是帮助,总是去安慰”是美国医生爱德华·利文斯顿·特鲁多的墓志铭。从执行实践来看,这句话与执行案件办理过程、办案效果,及执行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十分契合。武进法院作为常州市辖区范围内执行案件体量最大的基层法院,也将在执源治理、诉源治理上积极探寻发力点和突破点,紧紧围绕提升“执行到位率”“执行完毕率”,压降“执行终本率”三大核心质效指标,巧干实干,为人民群众的幸福人生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