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捕水域非法捕捞 判刑+罚款!
发布日期:2024-04-01 浏览次数:  字号:〖

自2021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至今已三年有余。经过休养生息,长江流域内鱼多了的同时,也引来不法分子的垂涎。2023年1月至6月,一伙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滆湖,非法捕捞水产品并售卖。2024年2月,武进区检察院对涉案9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近日,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孙某、谢某、许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刑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一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万某、冯某、陈某、周某、韩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五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千元至两千元不等;李某等4人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万某等5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9名被告人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用合计96万余元。

2023年6月7日凌晨,李某伙同孙某、谢某驾驶船只至滆湖水域,使用三重刺网捕捞渔获物共计588.23公斤,而后将渔获物交由许某对外销售。许某装载渔获物正准备驾车离开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四人到案后交代,2023年1月至6月间,李某牵头,改装了自己私藏的小船,换上90匹的大马达,伙同孙某、谢某、许某组成固定团伙。他们分工明确,由李某、孙某、谢某三人负责捕捞,许某负责销售,该4人明知正处在禁渔期,仍长期于凌晨时段在滆湖捕捞渔获物获利。

参与该案办理的检察官助理张杰介绍,经检察机关审查,截至案发,该团伙已在滆湖水域内通过上述方式非法捕捞渔获物并对外销售合计55825.45公斤,其中灰鲢50445公斤、白鲢4970公斤、白鱼206.2公斤、盎公55.45公斤、鳊鱼49公斤、鳗鱼1.15公斤、其他鱼98.65公斤,渔获物价值共计469536.6元。

李某等人捕捞的渔获物,经许某运输,销往宜兴市场。检察机关沿销售路径查明,陈某、冯某、万某、周某、韩某5人,明知许某销售的渔获物是从滆湖水域非法捕捞所得,仍长期、多次收购并销售。

经江苏省内陆水域渔具渔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等人非法捕捞所用28条渔具均属于三重刺网。专家作出的评估意见表明,三重刺网的作业原理是依靠沉浮力使网衣垂直张开,拦截鱼、虾的通道,使其刺挂或缠络于网衣上,达到捕捞目的。三重刺网捕捞强度大,选择性差,阻挡鱼类洄游,对渔业资源破坏严重,影响通航。在禁渔期使用三重刺网在滆湖水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会威胁滆湖渔业资源及水生生物多样性,破坏滆湖水生食物链和食物网完整性,危害滆湖水域生态系统功能和安全。

张杰表示因李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陈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侵害了滆湖渔业水产资源,破坏了滆湖水域的生物多样性和渔业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滆湖生态资源损失。

2024年2月武进区检察院对涉案9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近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在武进区法院第一审判庭作出如上宣判。

武进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助理张杰介绍,早在2019年12月,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就印发了《江苏省滆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规定中指出,每年1月1日零时至8月31日二十四时为全湖禁渔期,除特许捕捞外,禁止其他一切捕捞行为。每年的9月1日零时至9月14日二十四时为限制捕捞期,禁止渔簖从事捕捞。

“除了1月至8月的全湖禁渔期外,滆湖水域内两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滆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滆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行常年禁捕,生产性捕捞和娱乐性垂钓全面禁止。揽月湾风景区处于国家级鲌类保护区北岸,因此广大垂钓爱好者不得在景区内非法垂钓”。张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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