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规定
自2022年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烟草专卖局各项配套政策规定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然而明文规定之下依然有人怀揣侥幸心理,无证经营电子烟等烟草专卖品获利。近日,武进区检察院 就办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涉案四人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相关许可证明情况下销售电子烟等烟草专卖品,均面临刑事处罚 。
任某是一名电子烟销售商,自2021年5月起,他就在武进区租赁了一家商铺,用于销售电子烟烟具、烟弹与一次性电子烟等产品。2022年5月,武进区烟草局的工作人员上门走访,告知任某有关经营电子烟的法律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开始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才能销售电子烟产品。得知此事,任某尝试申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但是一直没能办理成功。
时间转眼到了2022年10月1日,仍未顺利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任某手中还有一批未售完的电子烟等烟草专卖品。任某虽然清楚无证销售电子烟触犯了法律规定,但依然冒着风险销售手中的存货,甚至还加购了几批市场上受欢迎的一次性电子烟销售牟利。
任某违法销售的行为并未持续多久,就于2023年1月,在武进区烟草局会同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对辖区商户进行的检查中,被当场查获。公安机关查扣了任某店内的电子烟等烟草专卖品,并对任某立案开展侦查。
通过对任某进行讯问并调取转账记录,公安机关锁定了他的进货渠道经某。经某自2020年进入电子烟行业,原为江苏某电子烟的品牌代理商,因行业竞争激烈,经某在江苏范围内销售电子烟的效益不佳,便前往深圳做电子烟生意。2022年10月1日后,尽管知道无证经营电子烟等烟草专卖品是违法行为,但经某仍通过网络向任某、黄某以及陈某等多人(均另案处理)销售电子烟等烟草专卖品。
沿经某的销售路径侦查,公安机关抓获同样无证经营电子烟等烟草专卖品的黄某和货源商家俞某。
2023年9月20日
本案移送武进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查明,2022年10月至2023年11月期间,任某、经某、黄某和俞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相关许可证明情况下,对外销售含天然烟碱的电子烟等烟草专卖品(含伪劣电子烟以及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子烟),非法经营额分别为人民币10.0717万元、99.8132万元、16.325万元和65.7万元。
经武进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2024年6月17日,武进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经某、任某、黄某、俞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至三万元不等,适用缓刑。
本案承办检察官刘栎介绍
依据《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国家对包括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在内的烟草专卖品依法实行专卖管理,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电子烟生产销售等经营者务必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依法获取相关行政许可,且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