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赵某在2017年底曾因盗窃被广东某法院判刑,刑满释放以后,赵某花销大、赚钱少,没过多久又开始“重操旧业”,经过多次踩点观察,赵某瞄定了溧阳某高档小区的一户别墅。
在国庆节前夕的一天凌晨,赵某找准时机,趁主人不在家,从围墙翻进小区,顺着铁杆爬到别墅旁,使用工具打开玻璃门进入别墅,一番翻箱倒柜之后,赵某“战果满满”,成功窃得被害人金条、翡翠、玉器、名表、相机若干,合计价值人民币近百万元。
盗窃得手后,赵某返回老家,因还有大量赃物未来得及销赃,赵某想起了好哥们钱某,知道钱某“讲义气、靠得住”,于是请求钱某将剩下赃物予以藏匿,钱某也不负所托,爽快答应,把剩余赃物都藏到了自家院内的竹林中。
过了几天,钱某听说赵某被抓了,于是就把东西换了地方藏起来,藏到更隐蔽的地方,直到民警找上门都没有拿出来,后赵某通过视频电话向钱某说明情况,钱某才把东西交给民警。经统计,钱某藏匿的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55万余元。
【法院裁判】
溧阳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钱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窝藏、转移,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钱某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赵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被告人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为盗窃者窝藏赃物可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生活中,有时出于哥们儿义气,尤其是男孩之间碍于情面,将明明知道是别人偷来的东西帮忙藏起来,认为自己又没有参与偷东西的过程,应该不会有事,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亲朋好友间的情感维系少不了互相帮忙,但任何行为都不得触碰法律的红线,什么“忙”能帮,什么“忙”不能帮需要广大市民要予以重视,切勿因一时冲动而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