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上午,钟楼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殷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白某某开设赌场罪两案。上述两案由钟楼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卢力担任审判员,钟楼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孙敏担任公诉人。
庭审中,孙敏宣读起诉书,并进行了详细的举证质证,就案件定性、量刑情节方面发表了公诉意见。卢力依法有序推进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环节。近两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严谨规范、重点突出,庭审程序流畅、有序进行、层次分明,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
案件一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殷某某于2022年7月至8月期间,明知他人使用银行账户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为非法牟利,由殷某某介绍刘某等人,向他人提供各自名下的银行账户用于转账。经查杨某等人被网络诈骗,向殷某某等人名下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共计4599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二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经事先预谋,于2022年10月10日至14日期间,在本市钟楼区邹区镇一房屋内设置捕鱼机一台(8个基本单元),纠集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安排被告人白某某在现场通过微信收付款的形式为赌客上下分进行赌博。先后组织4场,涉案赌资60100元,其中包含非法获利人民币199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相应赌客进行了行政处罚,对涉案赌资及违法所得予以了收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并雇佣白某某在现场提供上、下分服务,组织赌客进行赌博,三被告人行为属于开设赌场罪的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鉴于各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及犯罪情节,最终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检“两长”同庭履职,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和严格履行院领导带头办案职责的具体表现,充分彰显了法检两院打击违法犯罪的决心。近年来,钟楼法院充分发挥院、庭长办案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头雁效应”激发活力,调动全院干警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形成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的良好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