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约定原某向被告以13.8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二手大众甲壳虫轿车。该车为徐某向实际车主以11万元价格转让而来。协议签订时原告作为买方确认对车况表示认同,被告作为卖方在协议下方备注“该车辆质保2年、无事故”。合同签订后,被告配合原告完成车辆的变更登记手续,原告也对车辆进行正常使用。2020年10月,原告通过二手车网络平台,查询到该辆甲壳虫轿车发生过事故,并向被告提出要求退车,双方产生争议。2021年3月,原告向常州经开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车辆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退一赔三”责任,赔偿原告41万余元。
常州经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二手车买卖纠纷,原告在购车时明确知道二手车质量上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又因被告并非车辆原车主,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明知车辆为重大事故车仍然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或隐瞒事实。故本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具有销售欺诈的主观故意及实施了销售欺诈行为。被告虽不构成欺诈,但被告未履行二手车出卖者相应的如实告知标的物真实情况的义务,导致原告主观上对车辆的性能产生了错误认识,对车辆状况产生了重大误解,从而作出以13.8万元价格购买车辆的判断,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车辆品质的知情权,原告有权撤销合同,但不能适用“退一赔三”条款,遂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13.8万元,并支付原告车辆保险费、利息等损失共计8500元;原告退还被告案涉车辆。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常州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法官提醒:
近年来,因二手车交易引发的诉讼屡见不鲜,且标的额巨大,经营者应当完善二手车交易程序,减少诉讼风险。本案中,被告在接收二手车时对车辆的验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但这种过错属于交易过程中的重大过失,交付车辆不符合合同约定,可认定为其构成违约。又由于被告并非车辆原车主,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具有销售欺诈,不承担“退一赔三”,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原告购车的相关损失。
那么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活动中,首先应当确保自身已全面深入了解交易车辆信息,相较于消费者,经营者获得二手车相关信息更方便;其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交易车辆信息;最后向消费者解释可能产生歧义的合同内容。而作为消费者,由于汽车产品自身具有复杂的结构、配置,消费者没有专业能力进行真实鉴别,只得依赖于经营者的告知,因此消费者应当尽量选择具有良好信誉的二手车经营者。消费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获取二手车辆保险情况等重要信息,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人士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