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法院发出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政法委浏览次数: 字号:〖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行和习惯。”这是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但现实生活中,一些家长或忙于生计、或意识欠缺,因为主观或客观的原因忽略了他们本应承担的教育子女的义务和责任,更没有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稳定、和谐的家庭环境,甚至在一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例中,父母疏于管教也是原因之一。

首例

江某是某职业学校的学生,因为使用网络过程中接触到了不良的信息,放假在家时父母没有进行合理监管,更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制止其不良行为,加之其自我约束能力不强,对自身不良行为放任自流,最终江某触犯了刑法。

为了帮助江某的父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使其充分认识为孩子提供物质生活保障之外进行有效家庭教育的重要意义,特别是防止江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出现再犯情形,溧阳法院在案件审理的同时向江某的父亲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并邀请常州市和溧阳市家庭教育名师工作室领衔人、溧阳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汪小西一起围绕《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对江某的父亲开展普法教育。一方面告诫江某父亲在江某缓刑考验期内对孩子的言行举止都要高度关注,既鼓励孩子放下负担重新出发,又严防孩子再次行差踏错;另一方面提醒江某父亲要在日常生活中对孩子进行有效监管,充分了解孩子的思维动向,在可能出现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苗头倾向时及时制止,对孩子进行有效的正面管教。

“谢谢法官和老师,我没有文化,孩子犯错后我也寻求过他人帮助,希望有法律知识的人能给孩子讲讲,教会他怎么做人,但今天听你们说了之后我才明白这还不够,我和我的妻子会多花一些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加强对他的全方位的监管,关注其身心健康和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三观’。我也希望法官有机会能给我的孩子讲讲法律,让他能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江某的父亲向法官表达了自己的想法和希望。

为了确保《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敦促家长审视自我、发现问题、纠正错误目的的实现,溧阳法院将持续跟踪江某缓刑考验期内思想动态和言行变化,适时对江某父母进行提醒和监督。与此同时,将引导更多的家长充分学习《家庭教育促进法》,增强家庭责任心,积极主动地承担起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做合格的父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主办单位:中共常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联系邮箱:webmaster@czshgl.gov.cn  备案号:苏ICP备05003616号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