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二十大报告用专章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作出重要论述和重大战略部署,始终贯穿着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是建设更高水平法治中国的宣言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化解风险的能力。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提出与内涵
2010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提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自觉养成依法办事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得《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能力。”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提出,绝不是凭空而来的,是基于对当前法治中国建设特定阶段的特定要求提出的,具有明确的现实性和针对性,对新时代各级领导干部如何治国理政提出了新的时代标准、新的时代要求。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涵义
所谓“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的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形成结论、作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首先,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的,一个平时没有法治理念的公职人员、领导干部遇到问题不可能突然形成法治思维。其次,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执政者为认识和解决所遇到的或所要处理的问题首先从脑海中“搜索”相应的法律规范;如果“搜索”不到具体的法律规范,则继而“搜索”相应的法律原则;如果他既“搜索”不到具体的法律规范,也“搜索”不到相应的法律原则,他则继而寻求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法律精神。如果他“搜索”到了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具体法律规范和相应的法律原则,那么他还要运用脑海中既存的法律精神和法治理念检验相应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确定它们是否与法律精神和法治理念相一致,从而决定是否将之作为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依据。如果确定了法律依据(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然后通过判断、推理,就形成了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结论、决定。法治思维就是依这样的逻辑思考和认识乃至解决问题的过程。
与法治思维对应的概念是非法律的思维、人治思维和法制思维。一是非法律的思维。法治思维的关键词之一是法,是法律思维,而不是非法律的思维。这些非法律的思维,包括经济的思维、政治的思维、管理的思维、文化的思维、道德的思维,等等。这些思维,当然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思维,但不是也不应当是唯一的或者排他性的思维。除了上述非法律的思维以外,我们还应当重视法的思维,想问题、做判断、行措施,还必须增加法的思维,以法为据,以法为尺。二是人治思维。法治,对应的是人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对应的是人治国家和人治政府。法治思维直接对应的就是人治思维。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思维包含有更加丰富的内涵,即民主的基础、控权的核心、人权保护的目的、依法办事的规则,等等。 三是法制思维。法制思维是依法为前提的严格依法办事的思维,而法治思维则有更加全面的内容和深刻的针对性,即法治不仅要“治民”,更要“治官”,规范、约束和监督公权力的运行是法治的核心,当然也是法治思维的核心。
法治思维主要包含五个方面的思维内容,即合法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公平正义思维、责任后果思维和治官治权思维等。
1.合法性思维。领导干部在行使公权力时,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或者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推动发展、深化改革,都应不断审视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包括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行为的权限是否合法,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行为的手段是否合法,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等等。合法性思维,是规则思维,也是制度思维,《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事管人管权,就是这种思维的表现。
2.权利义务思维。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就是权利义务关系。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社会主体彼此之间,都是权利义务关系。治理国家、管理社会都要尊重保护权利,履行义务,承担法定职责。法治思维,必然包含权利与义务思维的内容。各级领导干部所作决策和所行措施,大多是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这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律上是权利义务主体,而不是可以随意侵犯的客体。对他们权利的尊重、维护和保护,就是法治思维的表现,漠视、蔑视其权利,任意剥夺侵犯其权利,不是法治思维,而是典型的人治思维。另外,领导干部行使的权力是公权力,公权力的特点就是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履行职责义务,不失职,不辱使命。一些领导干部在当地经济发展缺乏资金时,采用发文件强行让公务员集资的办法,就是在蔑视和践踏公务员的法律权利,是典型的没有法治思维的表现。
3.公平正义思维。法治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精神和原则,法治思维自然要反映这种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例如,领导干部在重大决策时,程序性规则的约束往往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实质上的,公众参与决策、决策的民主化,才是决策中的实质性约束。让公众有序参与决策,决策反映公众利益是公平正义在决策领域的体现。那种在决策工作中忽视公众意见和利益,刻意袒护个别利益群体的做法,就是缺乏公共行政的公平正义思维的表现。在行政执法中,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都不是法治思维,难以取信于民,也难以真正有效和长效。
4.责任后果思维。法律不仅是行为规则,还有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法治不仅是行为之治,也是后果之治。法治思维也不仅仅是行为规则思维,不仅仅是判断思维和行为思维,更为重要的还有责任后果思维。因此,行为有后果,行为者要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这是法治思维的应有之义。对领导干部来讲,必须对其权力行使和职责履行行为承担责任后果,违法的行为要及时纠正,侵犯的权利要得到有效救济保护,造成损害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赔偿,违法犯罪的要予以惩处。正所谓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失职必问责。
5.治官治权思维。法治以制约和监督公权为核心,法治思维是以制约和监督公权为核心内容的思维。《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些要求,无不体现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有着深刻的法治思维内涵。对各级领导干部而言,治官治权思维,就是权力受制约和受监督的思维。因此,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必须有严格、规范行使权力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必须有接受制约和监督的思维方式,而不是为所欲为,更不是胆大妄为。
所谓法治方式,即用法律手段,通过立法、执法、司法过程的相互衔接、整体推动,实现国家良好治理的各种手段、方法、措施的总称。具体而言,法治方式(或称法律手段)包括立法(广义的立法包括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甚至包括制定各种规范性文件)、执法(包括执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司法(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司法执行),也包括对法律所创制的制度(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行政许可制度、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制度、行政复议和仲裁制度)、机制(如市场机制、监管机制、监督机制、解纷机制)、设施(如行政裁判所、人民调解中心、法庭)、程序(如行政程序)的运用、适用。“法律手段”相对“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而言,“法治方式”相对“人治方式”而言。而“人治方式”则是执政者根据其个人意志和偏好,运用其权、势、术处理经济、社会问题、解决社会矛盾、争议,维持其执政程序的措施、方式、方法。
(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关系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别从思想和行为两个层面为实现依法治国指明了具体路径。法治思维强调思想转变,突出了党对法治的理念态度,在思想层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法治方式是行为准则,在操作执行层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二者相辅相成,统一于法治建设的生动实践。可以说,领导干部必须具备和运用法治思维是由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决定的。当今社会,各种矛盾突出,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化解风险必须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1.法治思维支配法治方式。执政者具有法治思维,必然会主动、自觉第运用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反之,当他遇到需要处理的问题时,通常首先会想到人治方式,在必须和只能运用法治方式时,他也可能把法治方式用偏、用歪。
2.法治思维需要通过法治方式表现。法治思维虽然是一种思想认识活动和过程,但它必然会外化为法治行为,即通过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如果一个执政者只会用法律规范、原则、精神分析和思考问题,而不能和不会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尚不能认为这个执政者具有法治思维。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关系是:有法治思维的人必然乐用法治方式,而运用法治方式的人却不一定有法治思维,其运用法治方式可能出于无奈,或可能仅以法为手段治民。
3.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与一个国家、地区的法治实践具有互动作用。执政者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自然会促进该国家、该地区的法治实践。反过来,一个国家、地区的法治实践又会给予该国、该地区执政者更主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动力。一个国家、地区一旦形成了这种良性互动,即可认为其已步入了法治国家的常态。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相对于“人治思维”和“人治方式”来讲的,提倡“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就要消除“人治思维、人治方式”的影响。事实证明,“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如果缺位,“人治思维、人治方式”就会占主导,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就不可避免。各级领导干部作为运用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执政主体,必须具有法治思维的水平和能力。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求领导干部在对法治的认识上,更加注重法治的本体性价值;在行为模式上,更加注重法治的基础性作用。可以预见,这将是法治理念、法治知识、法治信仰以及法治自信循环往复和不断攀升的过程,构成一个由思维到实践更为完整、更为统一的领导干部推进法治的工作体系。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思想和行动两个方面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指明了具体路径,体现了加强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的时代性和必要性。
二、法治思维的要求
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不是完全平行的概念和范畴,法治思维决定和支配法治方式。因此,我们讲法治思维的外化规则时用“要求”,而讲法治方式的实施规范时用“运用规则”。作为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行使国家公权力时,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或者是解纷(解决社会矛盾、争议),基于法治思维,都应遵守下列五项要求,并在整个决策、执行和解纷的过程中随时和不断审视其行为是否遵守和符合这些要求:目的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手段合法、程序合法。如在行为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应及时主动纠偏。
1.目的合法。所谓“目的合法”,是指公权力行使者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包括执行行为和解纷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明示或者暗示的目的。例如,2008年,我国国土资源部曾发布一个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规范性文件,其立规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防止耕地减少,保护耕地“红线”。但是许多地方实施这一文件时,却将之作为其大搞开发建设和加强“土地财政”的手段,借此大量拆迁农民的房屋,逼农民“上楼”,以农民的宅基地换取建设用地的审批,从而引发大量的社会矛盾。
2.权限合法。所谓“权限合法”是指公权力行使者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为之确定的权限。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修订)第46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永久基本农田;(2)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见,建设用地征地审批权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享有。这就意味着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都不具有征地审批权,如果其不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即决定或批准建设用地,即为越权。但近年来全国各地这种违法越权批地用地的情况很多。
3.内容合法。所谓“内容合法”,是指公权力行使者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以及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公权力行为要做到内容合法,行为者不仅要熟悉法律的具体规范,而且要了解和把握法律的原则、精神。
4.手段合法。所谓“手段合法”,是指公权力行使者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运用的方式、采取的措施应符合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以及法律的原则、精神。法治思维要求公权力行为不仅目的合法,而且手段也要合法。一些公权力行使者往往对手段合法的要求不以为然,认为只要目的合法、目的正当,至于采取什么手段达到目的,可以不予计较。
5.程序合法。所谓“程序合法”,是指公权力行使者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过程、步骤、方式、时限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的要求。法定程序的基本原则是公权力行为应公开、公正、公平;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是公权力执掌者对相对人作出不利行为应说明理由、听取申辩,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等。对于法治思维的程序合法要求,许多执政者往往不予重视。例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各级政府推出对环境、资源和公民权益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应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各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以避免决策失误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造成重大损失。但长期以来,许多地方推出的重大决策往往仅由党委或政府的常务会议拍板,甚至“一把手”一个人拍板,既不听取群众的意见,也不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
三、法治方式的运用规则
法治方式(或法律手段)是执政者治国理政的最重要的方式和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方式和手段。法治要求执政者将法治方式作为治国理政的首选,但执政者选择运用法治方式治国理政不一定就是法治。法治思维要求法治方式运用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这些规则主要包括:优先适用规则、协调适用规则、比例原则、程序制约原则。
1. 优先适用规则。所谓“优先适用规则”,是指相应事项的处理既有法治方式可以适用,又有其他方式可以适用时,应优先适用法治方式。例如,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争议,既可以运用诉讼、复议、仲裁等法治方式解决,也可以运用调解、协调、信访、领导批示、办公会议研究和发布“会议纪要”等非法治方式或法律性较低的方式解决。根据“优先适用规则”,公权力执掌者解决社会矛盾和争议,应首选诉讼、复议、仲裁等法律手段。只有在不具备适用法治方式条件(如相应争议不属法院受案范围,当事人起诉已过时效等)或者法律手段已经用尽,但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公权力执掌者才应该选择法治方式以外的方式。但是,目前我们一些地方的执政者在处理、解决社会矛盾、争议时,往往不是首先选择法治方式,而是首先选择非法治方式或者法律性较低的方式。运用这些方式处理问题,往往不是完全遵循法律标准,而是遵循“息事宁人”的标准。依此标准,你可能把当事人的争议解决了,他们不再“闹事”了,但是,其他非依此标准对待的人可能不服了,新的更多的矛盾、争议又产生了。此外,非法治方式用得过多、过频繁,人们会慢慢丧失对法律的信仰,以后执政者想回过来再用法治方式,到那时法治方式可能就不“灵”了。
当然,法治方式的优先适用规则只是一项原则性的规则,而非绝对性的规则。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为了最有效地实现实质正义,也可能需要先适用一定的非法治方式或者同时适用一定的法治方式和非法治方式。
2. 协调适用规则。所谓的“协调适用规则”,是指相应事项的处理有多种方式(包括多种协调适用规则)可以适用时,在必要时可以综合适用,并协调这些方式之间的相互关系,以求取得最佳的处理效果。例如,城市政府及其城管部门处理摊贩占道经营,影响交通、安全、秩序、市容、卫生的问题时,其可运用的方式就有多种,如制定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范摊贩和城管的行为;对违法摊贩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建立集贸市场,安排和引导摊贩集中经营、租门面经验;开办早市、晚市,让摊贩限时限地点经营;等等。对于这类事项,执政者即可以而且应该采取综合手段治理,不能只想到处罚、强制,尽管处罚、强制是可选择的重要和必要的法治方式之一。
3.比例原则。所谓“比例原则”,是指执政者处理相应事项和相关问题,选择适用的法治方式或其他方式的强度要与所处理的问题和事项的性质相适应,成比例,不能“高射炮打蚊子”。在处理相应事项和相关问题有多种方式(包括多种法治方式)可以选择时,一般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例如,对具有某种违法行为的企业,法律规定了多种制裁方式: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照、关闭。显然,前两种手段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较小,后两种手段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很大,相当于判该企业“死刑”。如果相应企业违法行为不是极为严重、恶劣,对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严重威胁,执法机关就不应选择后两种制裁方式(吊照、关闭),而应选择前两种方式(罚款、停业整顿)。
4.程序制约规则。所谓“程序制约规则”,是指执政者处理相应事项和相关问题,无论选择何种方式——即使是法治方式,都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受程序制约。执政者不能认为自己选择的是法治方式,遵不遵守程序无关紧要。例如,政府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无疑是法治方式,制定规章有法定程序规范,制定机关必须遵守《立法法》和《规章制度程序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的法定程序规范,制定机关则应遵守正当程序,如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事前进行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审查、论证等。又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均是法治方式,前三者有法定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必须遵守《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而后三者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的法定程序规范,行政执行机关应当遵守相关正当程序:公开、公正、公平和说明理由、听取申辩等。
四、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能力的培养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能力,必须持续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推广典型经验、改善法治环境。
(一)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
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自1986年以来,通过持之以恒的普法工作,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素养不断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升。同时,和时代发展的要求相比,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如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本身还缺乏更为深入的思考,对工作方法和手段研究得还不够,对普法对象的特点和法律需求研究得不深,普法方式仍具有某些运动色彩,工作的系统性有待进一步提升,等等。因此,法制宣传教育必须进一步拓展其内涵和外延,扩展其广度和深度,对领导干部而言,应将法制教育提升到法治教育,从而在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上实现更大作为。
1.更新工作理念。要以创新的思路推进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的“顶层设计”,特别是积极借鉴现代科技成果,研究法治思维的形成过程和运用法治方式的行为要素,通过创新途径、创新机制等手段,提高法治教育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推动领导干部在全民中带头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法制宣传教育对思维和工作方式的影响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离不开制度的有力保障。要形成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制度体系,实现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长期性和常态化,并将这一过程扩展至领导干部选拔、初任培训、升职转任等各环节。在制度的设计上,要拓展法治教育工作内涵,从注重事前教育向决策执行后的效果评价、法理阐释延伸,促进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在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中,要改变目前存在的重过程、轻结果,重形式、轻实效的弊端,努力形成以效果为导向的工作方式,切实把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纳入法治建设先导区等目标的考核体系中,作为检验普法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努力形成新时期整体性、制度化、实效性并重的法治教育工作格局。
2.创新工作方法。当今社会日益开放、透明,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加大,如何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说服力,创新法治教育工作,方法是关键。当前应着力构建三种类型的法治教育模式。一是导向型的法治教育模式。注重法治舆论的培育和引导。广泛宣传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文明执法、公正司法,通过定期举办领导干部“法治人物”评选等方式,大力宣传领导干部中践行法治的优秀人物,大力宣传用法治推进科学发展、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问题的典型事迹,切实在领导干部中形成良好氛围,促进领导干部对法治价值的认同。二是参与型的法治教育模式。在运用传统讲解式普法方式的基础上,多采取典型案例、视频课件等教学方式,多组织参与行政复议、旁听案件审理等实践教学,提高法治教育活动的思辨性、互动性,在生动的法治实践中促使领导干部强化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加强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通过解读、访谈、调查等网上互动方式,帮助领导干部了解法治建设在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实际作用,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前瞻性和主动性。三是渗透型的法治教育模式。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积极构建法治文化进机关平台,建立机关内的法治文化阵地,设计有针对性的法治文化作品。要从具体工作中发现法治文化建设的重点,增强法治文化的影响力、渗透力和感染力,使领导干部切实体会到法治就在身边,从而形成推进法治的自觉和自信。
3.优化工作体系。一是提升法治教育内容的时代性。要以宣传宪法为核心,加强对宪法基本原理的学习教育,切实增强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同时,注重推介当前法学前沿领域发展的新趋势和新成果,启迪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培养领导干部对法律的兴趣,引导其理解和认识法治的目的和本质特征,奠定领导干部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坚实基础。二是注重法治教育领域的广泛性。不断拓展法治教育工作领域。比如,在法治教育的对象上,要切实将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一线的领导干部纳入其中,实现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的全员化;在法治教育环节的设置上,将法治教育工作贯穿于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始终,促进领导干部进行理性反思,在直接的法治体验中形成法治思维,掌握法治方式。三是强化工作机制的协同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的联动,健全并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探索将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等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运用纪律和组织等手段督促领导干部“真学、善用、坚守”。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路径设计,细化各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任务,切实为领导干部提供方便快捷的获取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服务渠道,从而以刚性制约和柔性服务的双重机制共同促进领导干部法治能力的提升。
(二) 推广典型经验
推广典型经验,不断引导和激励领导干部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在我国这样一个长期缺乏法治传统、习惯于实行人治的国度,要推进法治,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必须注重树立典型,即以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社会、经济问题和社会矛盾、争议的干部为典型,推广这些典型治国理政的经验,以带动和促进整个社会的法治发展。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与依法办事能力,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这是从组织路线上对法治建设的保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能力。在这方面,除了正面典型的引导作用外,反面典型的警示、警戒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对于那些坚持人治思维,在决策、执法和其他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有法不依,滥用职权,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损失的,要依法问责、追责。只有在组织、人事管理领域坚持给人亮“红灯”,给法治开“绿灯”,才能促使领导干部不断自觉培养和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
(三)改善法治环境
法治环境与法治思维以及法治方式的运用时辨证的和互动的关系。法治思维增强了,会自然促进法治方式的运用;法律手段运用多了和运用有效了,自然会改善法治环境;而法治环境改善了,又会反过来影响和促进公权力执掌者的法治思维。这是法治的良性循环。改善法治环境,一是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所谓“制度建设”,既包括进一步完善推进行政管理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各项立法,特别是行政程序立法,也包括健全保障法律执行、运作、实施的各种具体制度,如保障行政公开、公正、公平的各种制度。二是更加注重行政执法和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在这方面,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建设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三是更加注重行政监督和问责。监督和问责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为此,必须进一步强化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批评政府、监督政府权利的落实。四是更加注重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既是依法行政的目标和要求,也是依法行政的保障。为此,应建立多元化的解决社会矛盾、争议、纠纷的机制,包括健全、完善调解、信访、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各项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