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江苏省常州市检察机关结合当前党史学习教育和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把“检察为民办实事”作为学习教育的实践载体,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从最突出的问题抓起,从最现实的利益出发,用心用情用力办好一件件群众身边案,让党史学习教育、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
十年的“洞”终于填上了
【武进区检察院】
近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积极推动多个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窨井盖盲管问题。这次会议,源于该院办理的一件“小案”。
“检察官您好,窨井盖的事儿,你们能不能管一下?”今年3月29日,武进区检察院检察官凤立成接到了网格员的求助电话。网格员告诉检察官,位于龙江南路高架东侧人行道上的窨井盖长期缺失。“小洞”不大隐患不小,行人一个不留神就得遭殃。周边群众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过这个情况,得到的回复都是“不归其管辖”。无奈之下,网格员试着将线索反映到检察院,希望检察官能帮忙协调解决。
接到线索后,凤立成和助理张杰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走访发现该路段有两处窨井盖缺失,井深数米,严重威胁来往行人安全。为了及时消除隐患,检察官立即在附近沿路勘察,对比该路段相同规格、相似颜色、相同材质的窨井盖,发现其上均印有“市政”等字样。
调查取证结束,凤立成第一时间与武进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取得联系,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整治。很快,区市政管理处对缺失井盖进行了修复。但他们表示,该路段井盖归属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
据了解,该路段窨井盖在建设初期,管护工作归乡镇属地负责。但由于建设单位与管护单位分离、人员变动等历史原因,窨井盖权属问题一直没能明确,窨井盖就成了“没娘的娃”,十年间始终处于管护盲区状态。
“小井盖关乎大民生,必须给它找到‘娘家人’。”通过对相关部门详细走访调查,凤立成逐步厘清了窨井盖管辖权:该路段雨污管线在十年前移交给乡镇属地管护,现阶段原本应由江苏水务有限公司统一管护,但由于乡镇政府一直未向水务公司进行管线移交,导致该路段雨污管线检查井一直没能被纳入巡查管护范围。找到争议源头,检察官心里有了底,决定把这个存在十年的漏洞彻底填实了。
本着“个案办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理念,多部门联席会议召开。会上,凤立成向各职能部门宣讲了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的相关内容。经积极磋商、研究,最终明确了涉案路段窨井盖管护部门与责任主体,实现该区域窨井盖应管尽管、无一漏管,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了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从“漫天飞线”到集中充电
【钟楼区检察院】
前不久,家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荷花池街道某小区的董女士发现,单元楼门口曾经发生火灾事故的储物棚已全部拆除,取而代之的是一座崭新的智能充电车棚,不仅遮风挡雨,还能同时为20多辆电动车充电续航。“手机扫码就能充电,再也没有居民私自拉线了。”董女士说。
失火储物棚变身智能充电棚,源于钟楼区检察院的一份检察建议。随着越来越多的市民选择绿色环保的电动车作为代步工具,充电逐渐成为刚需。但在一些小区,居民采用私拉电线的方式为电动车充电,俗称“飞线充电”,不仅有碍小区环境整洁,更带来了不小的消防安全隐患。
在董女士居住的老旧小区,“飞线充电”问题一度尤为突出。楼梯口、过道上,就连单元楼门口的储物棚也未能幸免。原来那间储物棚不足10平方米,每天要容纳十几辆电动车同时充电。今年3月,储物棚终于不堪负荷,线路漏电和过载引发一场大火,幸好扑救及时,没有人员伤亡。
钟楼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高正接到群众举报,立即带领办案组前往事发小区现场勘查,发现储物棚内已是一片狼藉,墙面熏得漆黑,物品尽数焚毁,七八根电线由窗外“空降”,由于长期日晒雨淋,已发生不同程度老化。
办案组在小区内走了一圈,发现类似的“飞线”并不鲜见。向居民楼望去,或长或短、或粗或细、五颜六色的“飞线”在空中纵横交错,俨然一张巨大的“蜘蛛网”。此外,不少正在充电的电动车停放在楼道、楼梯间等区域,不仅挤占公共空间,还占用了消防通道。
“电动车车体大部分为易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烧速度非常快,加之老旧小区建筑间距小、人口密度大,极易造成火势蔓延。”高正忧心如焚。他针对“飞线充电”现象设计调查问卷,发动全院干警深入辖区结对社区和网格进行实地走访摸排。很多居民反映,“飞线充电”实属无奈:“我们知道私自拉线不安全,但老旧小区没有充电配套设施,只能‘自给自足’。”社区工作人员也颇为头疼:“上门劝导、拔除电源,都只能缓解一时,治标不治本。”
要根治“飞线充电”乱象,破解充电难问题是一大关键。办案组讨论后,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采用“疏堵结合”的方式落实管理责任。
很快,一场电动车违规充电和停放专项排查整治活动在钟楼区“地毯式”展开。与此同时,检察、发改、住建、城管、消防、供电等部门齐聚荷花池街道现场办公,围绕在老旧小区推进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试点工作,摸排场地、制定方案、落实资金,共同剖析难点,寻找对策。
如今,智能充电车棚陆续进驻荷花池街道部分老旧小区。居民在有序停车的同时,就可以享受便捷、安全、实惠的充电“自由”,既消除了安全隐患,还提升了小区形象,获得居民一致好评。
将三无“假水”玩具清出市场
【金坛区检察院】
近日,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了校园周边“假水”玩具系列产品商家集中约谈会。会议约谈了40余家商户,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销售三无“假水”玩具的商户进行了处罚和训诫,并宣讲了相关法律法规。所有商户当场签订承诺书,表示今后将拒绝售卖“三无”玩具。
今年5月,央视有关校园周边“假水”玩具泛滥的新闻报道,引起金坛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朱彬的关注。朱彬带领检察官实地暗访,发现辖区校园周边多家商店均有销售“假水”玩具的情况。
经调查,“假水”是继水晶泥、起泡胶后爆出的又一款网红玩具。“假水”瓶身外观无任何标识,属于“三无”产品,包装与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知名饮品高度相似,像是缩小版的饮料。瓶内液体为透明或半透明状,呈现出与各种饮料相仿的颜色,有的还散发出淡淡的清香,容易导致儿童误食。经检测,“假水”普遍硼元素含量较高,在中小学生玩耍的过程中,通过手口部位或破损的皮肤直接或间接接触,会使过量硼砂进入人体,给青少年身体健康带来隐患。
5月中旬,金坛区检察院与区有关部门联合召开专题座谈会,充分探讨了“假水”玩具样品外包装、行业标准、处罚措施等问题。该院依据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送达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建议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有关部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迅速出台《开展校园周边三无“假水”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与多家单位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堵疏和兼防的双向工作。一方面,联合调查组将“消费课堂”搬进辖区多所中小学,通过播放视频、实物体验、危害讲解、张贴海报、法治宣讲等方式,帮助学生及家长提高健康消费意识,发放“致全区家长和学生的一封信”2500余份。同时,联合调查组调配骨干力量,出动执法人员近400人次,实地检查生产企业和校园周边销售商家、门店,并依托“江苏省网络商品交易监督服务网”系统平台,同步对本地线上商家开展线上检查和监管,实现生产经营全覆盖、线上线下全链接。
6月17日,有关部门对检察建议作出回函,表示已对全区校园周边开展了专项检查,共检查生产经营者188家,没收、下架三无“假水”儿童玩具696件,责令整改商户43家;同时出台长效机制,将含硼砂相关玩具纳入日常监督范围,以维护良好的玩具生产、经营秩序,确保不让“假水”等有害玩具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共同打造健康的校园及周边安全环境。
创新“劳务代偿”履行修复义务
【常州经济开发区检察院】
近日,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对一起“劳务代偿”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回访。案件当事人老陈正在为村里管养树木。据了解,自今年3月以来,老陈已经参加公益劳动5个月200多个小时,以提供劳动服务的方式,弥补之前对环境资源造成的损失。
老陈原本是某镇护林员,终日与山间草木为伴,生活虽忙碌却也充实。可随着儿子年龄一天天增长,三十多岁了还没有成家,老陈感到肩上的担子越发沉重了。为了多挣钱给儿子说亲,他动起“歪脑筋”,瞒着相关部门擅自砍伐林木,修建墓穴、墓基,对外销售牟利。
案发后,常州经开区检察院迅速开展调查,发现该林地地类为乔木林,林种为防护林,森林级别为重点公益林和一般公益林。经评估,要对涉案林地进行补植复绿工程建设,需苗木费、工程建设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5.1万元。
根据民事公益诉讼办案程序,2020年10月27日,该院依法对老陈破坏林地、造成森林资源损害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老陈对山林造成的损失和需要修复的费用等承担赔偿责任。
老陈早年丧偶、家庭经济拮据,并无支付赔偿金的能力。如果要求其承担高额赔偿金,在实际上资金难以到位,无法真正修复被损生态环境。考虑到老陈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愿意采取其他方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且其身为护林员,具备植树造林的技术特长,该院向法院提出创新担责方式、探索劳务代偿的建议,并积极借鉴相关案例,咨询当地林业部门专家。经多方商议,法院以《江苏统计年鉴2019》林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根据应付赔偿金总额,核算出老陈劳务代偿时间为3年,需参加环保公益劳动1350小时。
针对当地涉环保类公益劳动均已外包的现状,为确保执行到位,该院努力争取当地支持,推动建立网格员、村委会、司法所三级监督机制,确保老陈刑满释放后,每周固定时间到劳务公司打卡参加公益劳动。为尽可能降低劳务代偿对老陈正常生活的影响,该院协调有关部门将劳动时间安排在周末,还为他购买了保险。
多方见证下,老陈签订了生态修复补偿承诺书。截至目前,老陈已参加公益劳动200多小时,先后提供了树木补绿、绿化管养、公共场地清洁等公益服务,正用心为生态保护出一份力。
5万鱼苗成为长江“新居民”
【新北区检察院】
近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检察长徐逸峰,与新北区副区长陈建生联合会签了《关于建立“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创新建立“河长+检察长”依法治河新模式,为检察公益诉讼有力有效服务“碧水保卫战”奠定了制度基础。这是该院致力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又一举措。
今年4月1日,该院联合区农业农村局开展2021年渔业生态资源赔偿增殖放流活动。放流当天,白鲢、花鲢、鮰鱼……一桶桶鱼苗如瀑布般倾泻而下,5万尾鱼苗在此放流长江常州段,为长江渔业生态恢复注入了新鲜活力。
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近年时有发生。2019年以来,新北区检察院办理非法捕捞案39件66人,查处捕获物240余公斤。作为长江大保护的职能部门之一,该院坚持“惩罚犯罪、生态修复”双管齐下的办案理念,从刑事打击、公益保护、加强联动三方面发力。在加强刑事打击的同时,该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紧扣非法捕捞对渔业资源和水生生物造成的损害,对增殖放流修复生态所需资金进行评估这两个关键问题,根据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在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损害长江渔业资源的民事赔偿责任。
2020年3月,林某等人明知是长江禁渔期,仍使用丝网在新北区圩塘汽渡附近的长江水域内开展非法捕捞作业。案发后,该院对涉案三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前不知道破坏渔业资源的严重性,以后我再也不会偷偷捕鱼了,也会告诉身边人要珍惜渔业资源。”庭审现场,经过检察官的警示教育和释法说理,林某等人表示认罪认罚认赔,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赔偿,并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3400余元。
据了解,该院通过办案共收到非法捕捞行为人缴纳的生态损害赔偿金6.25万元,已全部用于今年的增殖放流活动。而《关于建立“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签订,更是为长江渔业资源构筑起“行政+司法”的双重保障。
三兄妹又能坐在一起吃饭了
【溧阳市检察院】
“多亏你们出面调解,现在我们三兄妹又能坐在一起吃饭了。”日前,江苏省溧阳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高永刚,接到了当事人林惠的致谢来电。
事情要从2020年12月14日说起。那天,该院受理了一起民事检察监督案。申请人名叫林惠,是家中老二。2014年林母离世,留下一间37.7平方米的商铺,分割遗产时,约定这间商铺归三弟林海所有,但林海需要向哥哥林涛和姐姐林惠各支付1.5万元。
然而,林海违背约定分文未付,三兄妹为这事对簿公堂。“商铺虽然登记在我母亲名下,但事实上是由我出资,所有权当然该归我。”林惠铁了心要把商铺所有权夺回来,多次向相关部门讨要说法,结果都没达到她的心理预期。
2019年12月12日,林惠向溧阳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争议商铺系遗产,不归林惠一人所有。林惠不服该判决,申请再审,溧阳市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林惠的再审申请。
2020年12月14日,林惠来到溧阳市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承办检察官陈国平调阅相关卷宗,发现林涛、林惠、林海各自都主张对商铺有出资行为,林惠也没有充分证据能证明购买商铺是她一人出资。三兄妹各执一词,争闹不止。
“争议商铺仅有37.7平方米,且位于乡镇不繁华地段,价值不超过10万元。按照遗产继承,每人分到的份额不过3万多元,这点钱哪有亲情分量重呢……”在陈国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解下,林海主动提出将自己继承的份额让出一部分给林惠。那一刻,林惠所有的气都消了,当场表示愿意和解。在征得林涛同意后,三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以按份共有的方式解决房屋权属问题。至此,3年不说话的亲姐弟终于握手言和,林惠也向溧阳市检察院撤回了监督申请。
刑事风险提示函挡住“药贩子”
【天宁区检察院】
今年3月,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黑诊所”非法经营药品案件中发现,某外省医药集团公司在药品销售管理环节存在漏洞,被犯罪分子非法利用。
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没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外省某医药公司购进利巴韦林注射液等药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6万余元,然后通过微信联系、送货上门、微信收款等方式,分别销售给无证开诊所的何某等人,销售额34万余元。
药品安全,关乎民生,重于泰山。如不及时防范风险、封堵漏洞,这家医药公司正常的药品销售可能被大量没有经营许可的“药贩子”乘虚而入,供他们从事非法经营、非法行医、生产销售假药等刑事犯罪以牟取不法利益。正规医药公司不知不觉成为涉医药犯罪的“帮凶”,不仅危及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也会给企业经营发展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为更好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5月15日,天宁区检察院在依法对李某非法经营案提起公诉的同时,向涉案的外省医药集团公司发出《刑事风险提示函》。在全面分析类案的基础上,检察官从药品销售资质审核、药品购进渠道把关、公司人员教育管理等方面,帮助企业分析存在的刑事风险点,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四点建议,助力该医药集团公司防范刑事风险,防患于未然。
“贵院在《刑事风险提示函》中向我公司提出的问题和中肯建议,我公司完全接受并表示由衷感谢。我们已进行自查自纠,完成了整改工作。”近日,该医药集团公司以“感谢及汇报”为题书面回复该院。
原文刊登于2021年09月08日《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