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刷脸”背上万元贷款
个人信息咋保护?
王女士的身份证丢失后,被人冒用还“被刷脸”开了张银行卡,该银行卡因为拖欠万元贷款,银行将王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归还欠款及利息。
据报道,该案经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银行诉求,王女士无需担责。
案情回顾
“王女士”通过“刷脸”核验身份,在某银行STM自助柜员机自助申办了借记卡账户,并向该银行申请贷款一万余元。不料,在银行发放贷款后,“王女士”在首期还款日即出现逾期。
银行将王女士起诉至法院,对此,王女士深感莫名其妙,她自己没有去银行申办案涉借记卡,亦未曾与该银行签订过任何的借款合同。
王女士表示,自己的身份证曾丢失过。2019年10月18日,也就是开卡和借款之前王女士的身份证被盗遗失,当时已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办理了挂失手续。
究竟借记卡开卡人是否为王女士本人?
庭审过程
王女士向法院申请对银行提交的开户签约申请表原件的客户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同时申请法院向通讯公司调查案涉借记卡开卡、借款合同签订预留的手机号码的用户信息。
经笔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案涉客户签名并非王女士本人签署。经向通讯公司调查,手机号码亦未曾登记在王女士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从形式上看,在贷款流程的不同阶段,银行已分别采用人脸识别、手机验证码等不同方式对客户身份进行核验,符合本人原则的要求。但是,由于王女士的身份证在贷款发生的两个月前发生遗失,而案涉借记卡开卡及借款合同签订预留的手机号码也不是王女士的手机号码。因此,案涉借款使用的身份证、手机号码未实际由王女士掌控,存在个人信息数据被他人冒用的可能。
此外,银行也未能向法院提供王女士首次在该银行办理业务时,进行人脸识别比对的完整影像源。相反,按照贷款规定,开卡人必须现场填写银行卡开户申请表,现司法鉴定意见证明不是王女士填写申请表,进一步证明不是王女士申办银行卡,而是他人冒用其个人信息所为。由于线下申办银行借记卡账户是完成线上贷款申请的前置条件,所以也不能认定是王女士在线申请借款、签订借款合同。
综上,在王女士的身份证被盗遗失的合理期间内,案涉银行借记卡的开卡以及借款流程均不是由王女士本人完成的,银行要求其还款没有依据,应该由银行承担放贷审核不严造成的法律后果。
判决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定银行未能举证证明系王女士本人“刷脸”申办借记卡,并申请贷款,为此判决驳回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以案说法
交叉核验
避免过度依赖人脸识别
主审法官甘尚钊指出,本案“被刷脸”背后反映的是传统借贷机构放款时“形式审查”的弊病,以“身份证照片和本人看起来差不多”便审核通过。人脸识别信息属于高度敏感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金融机构通过人脸识别技术核验客户身份过程中所收集、存储的客户影像,应遵守国家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规定,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目的和发展方向。
个人信息保护法来了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21年8月20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①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②处理生物识别、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应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③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