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学生贩卖自己身份信息成逃犯”的新闻登上热搜。
大学生陈某因为缺钱,把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卖给了不法分子,结果这些信息被对方用于诈骗,陈某直到被警方通缉才发现自己已经成了在逃嫌疑人。
记者注意到,大学生为牟利而贩卖自己身份信息的事件近年来屡见不鲜,贩卖的不仅有身份证、银行卡的账号及照片,还有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等。
这类案件中,售卖自己身份信息的一方是否也涉嫌犯罪?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大学生贩卖个人信息
成在逃嫌疑人还被通缉
近日,安徽芜湖警方在南陵县发现了被湖北警方通缉的网上诈骗在逃嫌疑人陈某的活动轨迹,立即开展侦查。
鉴于陈某的在校大学生身份,警方采取政策宣传的方式鼓励其自首,然而,直到陈某前来投案,才知道自己涉嫌诈骗并已成为在逃嫌疑人,目前正被通缉。
据陈某交代,他曾因缺钱而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信息以几百元至一千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不法分子。“他跟我说是刷单,但我不知道他到底干嘛了。”事实上,他对对方购买其个人信息的真实用途毫不知情。
“为了点小钱,把自己搞成这样。”“大学生还不知道要保护个人信息。”“这样做会纵容诈骗犯,害更多人。”……相关报道一出,不少网友对此事件表示关注,纷纷感慨“把自个儿卖了还是头一次见”。
目前,陈某已主动投案自首,对曾将身份信息贩卖给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的事实供认不讳,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记者梳理发现,大学生为牟利而贩卖自己身份信息的事件近年来并不少见。
2021年7月,山西太原某在校大学生张某将用自己身份证办理的四张信用卡以2000元的价格卖出,后因涉嫌电信诈骗而被警方刑事拘留,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有期徒刑一年。
2019年8月,在河南就读的大二女生温某曾以270元和100元的价格将自己手机号码注册的三个微信号和一个支付宝账号卖给朋友李某,而后李某用该支付宝账号实施诈骗并获利五万元,温某也因涉嫌诈骗被抓。
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其中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的,可认定为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就陈某的案件而言,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分析认为,他不会因买卖自己的身份信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此处的‘个人信息’是指他人的个人信息,买卖自己的个人信息并不属于这个范畴。”
不过,如果大学生明知对方会将身份信息用于诈骗行为,还为了牟利去贩卖或出借个人信息,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负刑事责任;诈骗团伙的法律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包括电信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多方面,一般以从重罪名处理。
如今大学生生活丰富,部分人会为了满足自己的精神消费或物质需求而以出卖个人信息等不正当方式牟利。以前最常见的不正当方式就是校园贷,但现在已被法律所禁止。因此,如今学生们获得资金的渠道变得更加狭窄,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这一情况,才更容易诱使学生做出不理智行为。
赚钱的方式有很多种不要为了蝇头小利把“自己”都出卖了
个人信息一定要保护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