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丨盼了8年的“房产证”终于拿到了
发布日期:2021-08-10   来源:政法委浏览次数: 字号:〖

“感谢方法官,我领到房产证了!这段日子,房子的事压得我们一家寝食难安,是您的公正和高效为我们解决了这么大的难题,这下我们可以安心居住了!”

8月6日,烈日炎炎下,李某顶着高温热浪和一颗感激的心,将一面印着“倾心为民、廉洁高效” 的锦旗送到新北法院立案庭法官方婷手中。

2012年,来常务工人员李某,想买套房子在常州安家。因为积蓄不多,李某就想找一套经济实惠的。后经中介介绍,他结识了谢某,谢某声称将其名下有套尚未办理房产证的安置房,作价才49万元,可以卖给李某,但此房没有房产证,要待可以办理房屋登记时才再可办理过户手续。

安置房相较商品房优惠多,李某非常心动,但也清楚安置房买卖需要被安置人一致同意才可以买卖。于是,他要求谢某带上其妻子一起,在买卖合同上签字确认。李某和妻子在合同上签了字,便按合同约定将房款转账交付给了谢某,谢某也如约带上其妻将房屋交付给了李某。

买到了心怡的房产,李某一家精心装修,安心定居常州。

不料夜长梦多。2020年,该房屋可以办理产权登记了,李某立即联系谢某相约办理过户手续,却遭到谢某妻子邹某的拒绝,理由是该房屋买卖合同上的签名非她本人,并且要李某一家人立刻搬离房屋。原来,房价涨了,先前那么低的价格邹某实在不甘心。

一记闷棍打得李某半天没回过神。自己居住了8年的房子,竟然合同无效?惊魂未定地李某一纸诉状将谢某夫妻诉至新北区人民法院,诉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案件到了该院立案庭法官方婷手中。她仔细审阅了卷宗,该案中合同上的签名虽非邹某本人所签,但当时代替邹某签字的女性是谢某带领去的,还现场出示了结婚证给李某查看,李某作为善意买受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核义务。

法庭上,在承办法官的再三质问下,邹某承认了自己在2013年已经知道丈夫售卖该套房屋的事宜,但在李某居住至今的8年期间她从未提出过异议,法庭对于邹某这种不作为的态度视为其对房屋买卖默认同意。

经当事双方同意,法庭组织了调解。李某愿意息事宁人,同意再给谢某10万元安心过户,而邹某却狮子大开口,提出要60万的差价补偿。李某一脸茫然。

面对谢某夫妇如此无理的要求和毫无诚意的态度,承办法官方婷决定不再给被告再次调解的机会。

她当庭给予严厉制止,并告诫谢某夫妇:

这几年,房价虽然成倍涨幅,但诚实守信是我们每个公民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不能因为经济利益而背弃了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庭立即判决两被告谢某夫妇立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办理不动产登记和过户手续,原告李某也应按照约定在过户手续完成后支付房价余款20万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终于拿到了期盼8年的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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