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深度介入下,常州市溧阳生态环境局与某制药公司最终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确定由赔偿义务人该公司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这是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参与促成的溧阳市首例超十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案情回顾】
该案中,常州市溧阳生态环境局对该制药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可移动水泵将未经净化处理的生产污水直接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经监测,外排水样中含有一类重金属铅(检出但未超标)。经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评估,该行为造成环境损害1.1855万元。
【检察办案】
得知上述情况后,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衔接相关要求,指派公益诉讼办案部门检察官深度介入,积极参与相关论证、前期协商及磋商预备工作。
在该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上,检察人员就生态环境损害的危害性及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事实进行了阐述。常州市溧阳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最终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责任承担、鉴定结果进行了磋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并于近日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成功,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及时推动了污染企业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同时,检察机关在磋商过程中对企业进行释法说理,促成协议的达成,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护航民企工作中坚持引导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倡导企业坚持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