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自1998年开始一直在外从事个体经营,2004年开始从事木门、木地板经营,生意做得很是红火,2008年陈某某扩大生产规模,投资500万、银行贷款2000万成立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准备大干一场。因自有资金较少,为公司周转,陈某某开始在社会上大肆借款,很多群众看到陈某某生意红火,有规模庞大的企业和厂房,部分群众还到陈某某公司实地参观考察,加上陈某某允诺的高利息,很是动心,纷纷借款给陈某某。陈某某也是来者不拒,从生意伙伴到工厂内烧饭的阿姨、从自家亲戚到姐姐村上的邻居,不论资金多少,只要肯借款,陈某某都会收下。
2012年至2015年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以经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的名义,许以高额利息,陆续向30名社会群众吸收存款1700多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和偿还高额利息等。最终因无力支付利息及本金失去联系,直至2019年被公安机关抓获。
判决结果
2019年12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5月,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决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判决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检察官说法
文字:任晓敏 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