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 新北法院:人撞狗两俱伤,法官和解纾民忧
发布日期:2021-05-26   来源:政法委浏览次数: 字号:〖

自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新北法院以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为引领,以学习促成效,从细微处着手,从点滴做起,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全心全意纾民忧、解民困,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2020年4月30日傍晚,六十多岁的老黄下了班骑着电瓶车兴冲冲往家赶。这个时间点,乡下小路上已经没什么行人,满街飘着的饭菜香味,令老黄不自觉地加足了油门,以每公里五十码全速前进。

当他骑到新北区春江镇安家路东村路口时,昏黄的路灯下,见前面有一位农妇手上提着扫帚簸箕在路边行走,身旁跟着一只小狗。判断没有险情,老黄放松了警惕,继续加足马力赶路。正当他经过农妇身边时,不料这只小狗却突然蹿到了车子前,老黄来不及避让,直接撞压了上去,自己也弄了个人仰马翻,重重摔倒在地。

躺在地上的老黄惊魂未散,就看见农妇抱起瘫软的小京巴,哭喊着唤来家里人帮忙。农妇的老公冲出家门,一把抢过老黄的车钥匙,揪着他要求给个说法。老黄自己这一跤摔得也不轻,身体很是不适,但他更担心的是赔钱,便一瘸一拐推车跟到农妇家门口,趁场面混乱,老黄抢过车钥匙慌忙逃离了现场。

农妇一家祈盼着宠物小狗能坚强挺过一晚,次日一早送它去市里的宠物医院救治,就没报警处理。谁料,当天晚上小狗就断了气。养了八年的宠物狗就这样没了,农妇一家伤心至极。正后悔那天不该“放走凶手”,家里却来了一位“不速之客”。一个自称是老黄儿子的年轻人,上门要农妇赔偿他父亲撞伤住院的高额损失费。

憋屈了几天的农妇气不打一处来,直接把年轻人给轰走了。可没过两天,交警大队的警察又上门来调查当天的事故经过,说那天撞狗之后,老黄到家就开始便血,家人将他送到医院,经检测,系脾脏因外力破裂,当即办理了住院,当晚就做了脾脏切除手术,已构成八级伤残。老黄认为,这起事故是因为农妇家小狗未牵绳所致,要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报警要求交通大队调查认定事故责任。农妇顿觉很无辜,辩称,她当天是牵绳出门的,事故是因为老黄车速太快,没看清路状所致。

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最后,交警大队只能出具交通事故证明:黄某未保护现场,且未报警,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小狗是否栓系牵绳已无法查清,以致本次事故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

2020年10月,老黄一纸诉状将农妇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先行赔付医疗费用一万多元。接到法院传票的农妇哪肯“买账”,要求黄某赔付损失和精神损失。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方婷仔细阅卷,综合原、被告的询问笔录、路面情况以及周边居民的生活密度,认为这起事故发生后,双方还没协商一致,黄某便驾车离开现场,未保护现场,也未及时报警,应对“被告是否牵绳带狗上路”的部分事实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因涉案道路系机非混合的乡间村道,道路两边均为民居,且原、被告系同向而行,被告在前,原告在后,原告应尽到更谨慎的观察义务。但事发时原告是夜间行车,车速过快以致避让不及才发生撞击事故,原告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故应对事故所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辩称事发时其对宠物狗是牵绳上路,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另外,其表述牵绳长度为2米多,但事发路段宽度仅有5米半左右,人行道和车道之间也没有区域划分和相隔的栏杆。基于维护交通安全的责任,被告在事发路段应对小狗的活动范围尽到管理义务。事故发生在路段的中间,证明被告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应对事故所产生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所以,判决原、被告各自按照八二比例来承担医疗费损失。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对结果均予以接受和理解,未提起上诉。

今年4月,黄某治疗期结束,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对身体伤残进行司法鉴定,让被告承担其后续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近40万元。

因黄某的出院诊断已经构成人身损害八级伤残的标准,为了减少当事双方的诉累,节省鉴定费用,一并处理被告农妇的财产损失,最大限度地消除双方间的矛盾,承办法官方婷在鉴定前按照过错责任比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先经过几轮背对背的沟通,双方的态度从开始的剑拔弩张渐渐转为理智平和,且表露出了让步的诚意。见时机成熟,方婷当庭组织面对面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友好达成了调解方案。

这起事故发生至今已经一年了,这一年时间里他们伤身又闹心,老黄失去了脾脏,农妇失去了心爱的小狗。和解协议上签完字,老黄长长叹了口气,农妇紧蹙的眉头也舒展开了。

供稿:王   芳 、方    婷

责编:杨丹华

审定:史璞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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