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队伍教育整顿,切实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让当事人更加理解如何正确行使股东知情权,市中院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创新方式方法,精心制作了普法宣传资料《小股东如何合规查账?法官来支招》。
5月25日,市中院就一起某置业公司与某投资公司股东知情权上诉案件进行宣判。宣判后,法官向当事人进行了判后释明,并将这份普法宣传材料赠予他们。
为依法保护股东知情权的有效行使,进一步提升此类案件的审理效率,近期市中院以常州地区近3年来审结的股东知情权案件为样本,进行类型化分析,发布了《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实务分析报告》,以期总结此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为常州地区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此次制作的普法宣传材料
正是这份报告的普法简化版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下吧!
三年前,我碍于情面,往朋友的公司里投了点钱。不多,二十万,成了占股5%的小股东。但我也不参与经营管理,连公司的门都没进去过。现在三年了,没分过红,公司到底经营得如何,我也完全不知道。前阵子还听说,那个朋友以公司名义在外欠了钱,正在打官司。哎,愁人!感觉小股东就只能看人脸色,听天由命啊!
那倒也不会!公司法给了小股东很多维权利器,知情权就是其中之一。公司被大股东掌控时,小股东想要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就可以行使知情权,要求查账!
那太好了!到时候我找一堆人去好好查查!可……要是他不让我查怎么办?
你别急!查账也是有讲究的。法律有规定,程序要严守!听我细细给你分析……
问题一:我是股东,是不是随时随地可以去公司查账?
常小法:
如果小股东跟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矛盾,那怎么查账,大家好商量;
但如果有矛盾,公司不让查时,查账权的行使,就得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必须:
1、向公司提出书面查账申请,说明查账的目的,并给予公司15天的答复期;
2、如果公司拒绝或不回复,小股东就可以向法院提起知情权的诉讼,要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查账权。
问题二:不是说法律保护股东知情权么?我是股东,我有权查账,为什么还要在书面申请里说明查账目的?
常小法:
查账是股东的权利,这没错。但查账不能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所以即使法院支持查账,一般也要求在营业时间和合适的地点进行。查账更不能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股东查账有“不正当目的”的,比如股东在外开设同类公司、该公司与其公司经营范围重合存在实质竞争关系等情况,法律对其查账请求就不予支持。所以,股东要在查账的书面申请里说明查账目的。
问题三:我就是个普通人,既没学过法律,也不懂财务,我可以请人帮我查吗?
常小法:
可以的。公司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问题四:查账到底可以查哪些财务资料?我可以复印吗?
常小法:
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账主要指的就是查阅会计账簿。由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法律对程序和范围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对于会计账簿,只能查,不能复印。
问题五:光看会计账簿可能看不出来问题呀,可不可以要求查看会计凭证?
常小法:
会计凭证,主要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公司法仅将股东可查阅财会资料的范围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并未涉及会计凭证。故对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的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除非股东能够举证证明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存在不真实、不完整而必需查阅会计凭证的情况。
问题六:我自己出资还没有完全到位,会不会就不保护我的查账权?
常小法:
出资不到位属于瑕疵出资。对于瑕疵出资股东,法律亦赋予了公司追究其未出资、出资不足相关责任的权利。因瑕疵出资受限的,也主要是股东的财产性权利。查账系股东的法定权利,不应因其未足额缴纳出资受到限制。故对于瑕疵出资的股东,法律仍然保护其查账权。
问题七:我的股东身份是从我爸那继承来的,对于我爸做股东那会的公司会计账簿,我现在还有权查吗?
常小法:
可以的。公司法并未限制查阅文件的时间范围,而且公司经营是一个整体延续性的过程,继受股东成为股东之前的公司运营状况和财务信息完全属于继受股东正当行使知情权的范围。继受股东查阅相关材料,是其了解公司经营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增强投资人的投资信心,改善投资环境、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因此,只要股东行使知情权无其他不正当目的,且股东的请求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如要求查阅的财务账册过于久远以致给公司管理带来不合理的负担等,就应当允许继受股东查阅其进入公司之前的相关资料。
问题八:我已经退股了,我还可以查账吗?
常小法:
退股了就不再是股东,而查账是股东的权利。不具有股东资格的人做原告,会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但如果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查阅持股期间会计账簿的请求仍会得到法院支持。也就是说,退股股东要查持股期间的账,就得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损,如公司真实经营状况被隐瞒导致自己在转让股权时利益受损等。
友情提醒:查账是权利,信息使用需谨慎。若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请求股东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七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第八条 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第十一条 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