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 天宁法院:以案释法之减轻当事人诉累
发布日期:2021-05-20   来源:政法委浏览次数: 字号:〖

为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走深走实,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帮助人民群众更好地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日民二庭带来一则保险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驾驶车辆与胡某驾驶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有轻微损失。人保公司赔偿胡某后,向太保公司和实际驾驶人王某追偿2500元。王某收到法院传票后要求人保公司赔偿己方车辆损失2000余元。保险公司拒绝,要求王某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因王某非车辆所有人,主张抵销的权利人为王某的父亲,根据一般处理程序,应当由太保公司和王某赔偿人保公司后,由王某的父亲返还2000元赔偿款给太保公司,再由王某的父亲向人保公司追偿,将产生三个诉讼。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多次组织调解,但人保公司拒绝赔付王某父亲车辆的损失,拒绝王某行使抵销权,要求王某另行诉讼主张权利。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避免司法资源浪费,考虑到王某父亲年迈,法官在王某父亲出具同意书由王某向人保公司求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支持王某行使抵销权的抗辩请求,抵销后判令王某支付人保公司490元。

法官说法

及时赔付消费者是保险公司应尽的法律义务。《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人保公司虽有权向王某追偿,但也应当及时赔付王某父亲的车辆损失。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考虑到王某父亲年迈,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法院判决王某在取得父亲的同意下,依法有权行使抵销权。人保公司辩称王某不能以抗辩和反诉的方式提出抵销,王某应另行起诉主张车辆的损失并将车主胡某也列为共同被告。人保公司的主张将导致多次诉讼,把保险消费者拖入不必要的诉累之中,且诉讼后最终仍需抵销各自的赔偿金额,实际人保公司并未获利,反而增加了各方的诉讼成本支出(包括时间、金钱和精力的支出),也浪费了紧张的司法资源。

判决书说理部分阐明保险公司应及时赔付消费者,不滥用诉讼权利,减少消费者诉累,肩负起大型国有公司应尽的社会责任,与人民法院共建和谐、公正、诚信、友善的法治社会,使天下无讼,海宴河清。判决前法官对于王某修理车辆未缴纳税金的情况予以纠正,阐明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要求王某补缴税金开具增值税发票2020元后予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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