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武进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政法委浏览次数: 字号:〖

2020年,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切实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积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66件。

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

武进法院结合

2020年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情况

发布以下十大典型案件

1

被告人梁某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被告人梁某申请注册网站域名、租用服务器,自己搭建域名为ckck.vip的电影资源网站,通过盗链其他网站影视资源的方式,在该网站上发布大量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供他人观看,并通过在网站网页上投放广告获取点击量的方式获利。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梁某通过注册百度广告联盟,在上述网站投放广告,违法所得共计40490.05元。经查,该网站服务器内共有影视作品目录65000余部,可正常点击观看的作品中,《红海行动》《流浪地球》等278部影视作品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内容相同,《绑架》《被爱的人》等310部影视作品著作权方所属国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梁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法院认定梁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且将其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490.0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评析

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影视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且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当前仍有些观众不习惯通过合法渠道通过付费模式观看影视作品,而是通过不明网站观看盗链视频,须知该行为助长了犯罪行为。

2

被告人朱某某等五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马某某明知其从江苏省常熟服装城范家巷外贸村购入的“”品牌服装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将其销售给被告人石某,石某在知情的情况下加价销售给朱某某,销售金额巨大。朱某某还伙同胡某某,明知从他人处以明显低价购买的“”“” “”“” “” 品牌服装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店进行销售,累计销售金额分别为1647655.70元、546910.93元、48430元。常州公安局武进分局在朱某某位于科创中心的仓库查获待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卫衣545件、T恤81件,假冒“”注册商标的T恤843件,货值金额分别为人民币77779元、108747元。法院认为朱某某等人未经授权,明知其销售的服装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其他人也均判处相应的刑罚。

法官评析本案中,被告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巨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商家应当遵纪守法,认识到销售假冒“名牌”商品是违法行为,不要贪图眼前的利益使自己成为阶下囚。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当下人们购物的重要方式,消费者应在日常购物中增强辨识假货的意识,一旦发现此类犯罪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3

外婆家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南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基本案情原告外婆家餐饮集团有限公司自2013年起委托第三人瑞视公司为原告提供菜品照片拍摄等服务,双方确认其为原告拍摄、创作的菜品照片等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江南里”餐厅的菜单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菜品照片,并将上述菜品照片用于美团外卖。故起诉要求被告就涉案的32张摄影作品承担侵权责任。案件审理中被告举证其与瑞视公司也签订协议,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审理中法院通过对作品逐一核对除去重复的作品,案涉作品共28张,确定原告取得著作权的作品与案外人取得著作权的作品内容完全一致的有21张,且瑞视公司出具的《更正说明》已表明该重合部分的著作权不应归原告所有,故认定21张作品未侵权,剩下7张作品认定为侵权作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常州南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50000元。

法官评析

本案中,原告为淮扬菜餐厅且在业内具有较大知名度,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采用“搭便车”的方式直接将其菜品照片放入菜单为己所用,构成著作权侵权。当前商业经营者应提高知识产权意识,不光在店招、标识等方面注意不要使用侵权标识,在菜单、餐具等细节上也要注意不要与权利人“雷同”,避免承担侵权责任。

4

常州焦溪古村食品有限公司与武进区湖塘苏糯粑粑坊烘焙店商标权侵权案

基本案情

原告常州焦溪古村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通过申请注册的方式取得第18102329号“”注册商标,核定商品项目为第30类,包括甜食、糕点、谷粉制食品、谷类制品等商品项目。后原告又于2018年4月11日通过申请注册的方式取得第30170711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户外广告、广告等服务项目。原告使用上述商标经营公司及相关店铺至今。原告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被告武进区湖塘苏糯粑粑坊烘焙店开设的名为“苏糯烘焙店”的店铺,在其店铺招牌、宣传资料、菜单、美团网页面、大众点评网页面、饿了么网页面等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与第18102329号“”、第30170711号“”注册商标的中文文字及拼音近似的“苏糯”、“su nuo”字样,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承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法官评析

原告常州焦溪古村食品有限公司前身为焦溪轩安咸粥店,专营咸粥、糕团、扣肉。轩安咸粥店历经三代近百年传承,在焦溪镇上从事糕团、扣肉生产经营。后于2014年告别作坊制作成立常州焦溪古村食品有限公司,发展至今,该公司现已拥有焦溪古村牌扣肉生产流水线及苏糯常州团子生产线,进行规模生产。当前苏糯品牌糕团已成为常州团子的代表,百姓喜欢的名点。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被告构成侵权,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相关标识并赔偿原告相关损失,维护了常州焦溪古村食品有限公司的利益,同时也为保护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了一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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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武进区湖塘卡乐迪歌厅侵害商标权案

基本案情

原告珠海横琴公司依法享有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注册有效期限均为2014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卡拉OK服务等。该KTV品牌相继在深圳、东莞、上海、杭州、北京、成都等地开设门店数十家。被告经营的“卡秀纯K”店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乐德购购物中心三楼主要提供卡拉OK服务。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提供卡拉OK服务的经营门店的店招、室内装潢、营业用品、广告宣传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并在大众点评、美团等平台发布的宣传内容中使用“纯K”文字及服务标识被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其注册有“”商标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被告注册的该商标在实际使用中非规范使用,不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40000元。

法官评析

本案中,被告在店面门头招牌、电梯内以及电梯旁、店内的广告牌、包厢内的号码牌、室内的点歌系统等多处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起到了广告宣传、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上的使用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6

中国人事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常州巨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中国人事出版社有限公司接受中国消防协会的委托,出版国家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教材。该教材在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相关出版物中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福克斯流行广场五楼标有“巨辉教育”的培训机构内,开展注册消防工程师课程培训,并向学员提供侵犯原告著作权的盗版纸质教材,故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为被告构成侵权并赔偿原告15000元。

法官评析

教育培训机构应对用于教学用途的教材来源及质量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本案中被告未能举证证实被控侵权图书为合法出版物即有合法来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7

原告肖某与被告许某某侵害商标权案

基本案情

原告是第14600437号“福来记”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黄焖鸡米饭店未经许可,擅自将“福来记”商标用于商业经营,以醒目、显著的方式制作成店招,并以“福来记黄焖鸡”的名义在“饿了么APP”餐饮网络外卖平台上销售商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许某某赔偿原告肖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共计5500元。

法官评析

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8

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牌牌琦食品有限公司、枣庄市长泽乳业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区湖塘盛祥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案

基本案情

原告成立于1998年,2012年其获准注册了第9562548号“味动力”,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主要为牛奶及奶制品),经过多年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涉案商标在市场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19年原告在某超市购买到使用“胃动力”标识的涉案侵权商品并进行了公证。于同年将相关策划者、生产者及销售者起诉至法院。本案中涉及对知名饮料商标标识的仿冒侵害,对此法院第一考虑到原告涉案权利商标在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两被告作为行业内经营者更应对自身生产、设计的同类商品负有更高的诚信义务。第二考虑到被告使用被控侵权商标标识与原告涉案权利商标的部分字形高度近似、读音完全一致等事实,最终认定涉案侵权商标与原告的商标构成近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极易对商品的来源造成混淆,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食品公司作为品牌策划商、乳业公司作为生产厂家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两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6万元。

法官评析

对本案中“味动力”与“胃动力”是否构成近似的问题,法院考虑到案涉商品标识中“胃动力”占据了主要位置并突出使用,属于商品的主要识别部分,该标识与权利商标相比,主要识别部分的“胃动力”与“味动力”仅一字之差,且读音完全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综合考虑到原告涉案权利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认定构成两者近似。故经营者在使用标识时不应存在侥幸心理打“擦边球”造成侵权。

9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进区礼嘉琦黄副食品店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享有中国境内《海底小纵队》系列动画片的著作权,被告未经授权,在其店内出售与该动画形象高度一致的拼图玩具。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二者在整体构图分布、服饰造型、风格与表达等方面均基本相同,通过综合判断,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

法官评析

超市经营者负有注意义务,应充分审查进货的来源渠道,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

10

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进区前黄缘自于饮品店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拥有排他使用“琉璃鲸”系列作品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维权的权利。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其许可在其线下、线上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系列作品,构成了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供了与原告主张的作品相似的由第三人申请的作品登记证书,但单凭该项证据无法证明其作品完成于原告之前,本院无法确定第三人是否独立创作了该美术作品,被告抗辩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理由也无法成立,故法院判决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0元。

法官评析

美术作品版权登记采用自愿登记制,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登记证书可以作为初步证据认定当事人享有著作权,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本案中被告虽然提供了与涉案作品相似的作品登记证书,但该证书的登记时间晚于原告使用时间且未另行提供创作底稿等予以佐证,故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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