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常州天宁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向“黑诊所”非法经营药品案件中发现,某大型医药集团公司在药品销售管理环节存在漏洞被犯罪嫌疑人非法利用,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没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该医药公司购进利巴韦林注射液等药品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然后通过微信联系、送货上门、微信收款的方式,分别销售给无证开诊所的何某某等人共计34万余元。
药品安全,关乎民生,重于泰山。如不及时防范风险、封堵漏洞,该公司正常的药品销售可能被大量没有经营许可的“药贩子”乘虚而入,从事非法经营、非法行医、生产、销售假药等刑事犯罪以牟取不法利益,不知不觉地成为涉医药犯罪的“帮凶”,不仅危及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而且给企业经营发展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这是一家正规的大型医药集团公司,也是一家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的民营企业,公司销售业绩连续多年在全国医药企业中排名位居前列,医药品种门类众多,销售范围覆盖全国。一家体量如此巨大的民营医药公司,如果因为风险防控不到位,间接导致涉医药违法犯罪的发生,不仅是‘企业之忧’,更是‘社会之害’‘群众之患’”。承办检察官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风险隐患不无忧虑。
为了更好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共同做好涉医药违法犯罪打击防范工作,我院在依法对李某某非法经营案提起公诉的同时,不局限于就案办案,主动延伸、着眼大局、心系民生、服务民企,第一时间向外省某医药集团公司发出《刑事风险提示函》。为了让这份《提示函》能对准“真问题”、更加“有分量”、切实“促改进”,承办检察官对与本案在基本事实、犯罪手段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并且与涉案企业相关联的刑事类案进行了全面检索,先后调阅研读了近年来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相关案件数十件,地域涵盖安徽、江苏、上海、浙江等9省,在全面分析类案的基础上,从药品销售资质审核、药品购进渠道把关、公司人员教育管理等方面,帮助企业分析存在的刑事风险点,并针对性提出解决问题的4点建议,帮助民营医药集团公司规避刑事风险,防患于未然。
“对于贵院在《刑事风险提示函》中向我公司提出的四条中肯的建议,我公司完全接受并表示由衷的感谢。”在回函中,该公司对天宁区检察院提示函中所建议的措施表示高度认可,“为让全国人民吃上放心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更是为了我们企业自身的利益,我们必须按照贵院提出的意见,加强管理,认真配合司法机关,加强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2021年3月10日,该医药集团公司以《感谢及汇报》为题对我院进行了书面回复。公司在收到检察机关《刑事风险提示函》的当天,即安排法务部对《刑事风险提示函》中涉及的有关案件进行检索、梳理,第二天又召开了经理办公会通报了此事,将《刑事风险提示函》的内容通报给公司全体中、高层管理人员,要求各分、子公司将《刑事风险提示函》的精神传达到每一位员工,开展自纠自查。
医药安全无小事,民企发展总关情。这起案件办理的良好效果也给干警们很大的启发,百姓关注“无小事”,检察办案“无小案”。检察官们纷纷表示,将继续聚焦就医用药安全这件老百姓的“心头大事”,继续深化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举措,更好地肩负起促进社会治理的重要使命,更牢地树立起“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监督理念,积极运用风险提示、检察建议等多种举措做好案件办理“后半篇文章”,为人民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实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