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袭警严重侵害了民警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践踏损害了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为袭警罪,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构筑了保障民警依法履职的防线。对于任何辱警、袭警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也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打击。
近日,由常州市钟楼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吕某袭警案,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袭警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据悉,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全市首例袭警犯罪案件。
案情回顾
3月3日上午,被告人吕某与其父亲吕某江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将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停放在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工业大道路边,并在车内休息。
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钟楼大队邹区中队民警带领2名辅警在巡逻中发现该车辆违章停车,遂上前依法调查处理。在民警要求驾驶员吕某江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时,吕某江拒不配合执法,手推民警。
其子吕某见状后跳下车,持拳击打民警头部,又对其中1名辅警实施殴打,后被警察当场制服。经常州市物证鉴定所鉴定,民警所受之伤属轻微伤。
3月4日,父子二人因涉嫌袭警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钟楼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取证。在了解案件发破经过、初步审查监控视频等客观证据后,检察官发现,父子二人的行为性质不同,应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格区分,既不能降格处理,也不能人为拔高。检察官认为,吕某的行为涉嫌袭警罪,但父亲吕某江手推民警,属一般的阻碍执法行为,不属暴力袭警行为。
由此,检察官围绕本案侦查方向、证据收集等方面,提出引导侦查意见,并建议公安机关对吕某江予以行政处罚。3月1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吕某江予以行政拘留七日。
3月22日,吕某因涉嫌袭警罪被移送钟楼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阅卷,在提审时对吕某进行释法说理和法治教育,促使其对暴力袭警行为深刻悔过,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3月29日,钟楼区检察院以袭警罪对吕某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现场
3月31日下午,吕某袭警案在钟楼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承办检察官发表公诉意见,对被告人进行了入情入理的法治教育。被告人吕某当庭认罪悔罪,并对被害民警真诚赔礼道歉。
检察提醒
法律尊严不容挑战,民警执法权威不容亵渎。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打击破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等重要职责,广大市民群众应理解、支持并积极配合民警执法执勤工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为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1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
来源:常州钟楼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