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办一张银行卡,就能轻松赚300块,这看起来好像是天上掉的馅饼,但事实上,你卖出的这张银行卡,几经辗转最后成为了网络诈骗的工具,你可能也成了犯罪分子的帮凶!近日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非法买卖银行卡案,刘某、凌某等11人被提起公诉。
兼职误入诈骗团伙
2018年底,刘某在兼职群里被这样一条信息吸引:“银行充场,日结300-500元一天。”与信息发布者谭某联系上后,刘某按约定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分别到不同的银行办理了三张一类银行卡,以每张300元的价格拿到了报酬。这么轻松就赚到了钱,刘某大受鼓舞,当下决定跟着谭某干。当时,谭某手下已有两人负责办理银行卡,刘某被分配到了验卡的任务,即根据办卡人提供的银行卡和密码,登录银行客户端,验证密码是否有误。短短一个月,刘某就验了几十张银行卡,也隐约意识到这些银行卡可能未必是用于“银行充场任务”。
于是,刘某便打算将自己名下办理的那三张卡注销,但却被告知,其中一张卡已经流向境外,被冻结。“我想我的卡应该是涉嫌违法犯罪了,可能是用去洗钱,诈骗了。”因为担心出事,刘某此后便不再参与谭某的卖卡业务,开始在横林等地正经打工。
抵不住诱惑再次入坑
然而,相比之前的“兼职”,打工累多了,挣钱也少。没过多久,刘某又开始在兼职群寻找别的工作机会,与一条招聘“办卡业务人员”的信息发布者联系上后,他发现,对方竟然是自己的“老东家”谭某。这一回,谭某开出的条件是,不用自己开户,只需接待、登记 “代理”找来的办卡客户,并负责发工资、邮寄卡等。尽管明知这些银行卡是用来做违法犯罪的事,刘某还是入坑了“这个赚钱快,诱惑太大了”。
此时,谭某的手下已经有多个“代理”,他们的任务是在网络上的一些“兼职群”发布办银行卡的信息,招募到办卡人之后,组织其至辖区内的多家银行统一办理银行卡(一类)并绑定手机卡、网银、U盾,收集、登记好这四件套后,再由谭某、刘某等人邮寄给上线使用。当上线使用该卡转账期间,谭某、刘某等人则组织办卡人在宾馆统一住宿、看守,以防止办卡人随意取款,直至他人完成支付结算流程,办卡人便可获取办卡酬劳并离开。
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侦查查明,2020年4月中旬至2020年5月16日期间,谭某(另案处理)受其上线指使,伙同李某、费某某(均另案处理)及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出售本人或收购他人银行卡并从中赚取差价。其中,李某、费某某负责在微信兼职群内发布广告,发展犯罪嫌疑人凌某等人为代理,以300元一套的报酬共同招募犯罪嫌疑人白某某、尹某某、何某等10人办卡;后由谭某、李某、费某某、刘某负责组织上述办卡人至银行办理、登记银行卡、手机卡、网银、U盾四件套,并将银行卡转交给上线,后流入境外,被不法分子用于各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其中,经被害人报案并已确认的涉案金额高达500多万元。
2020年12月23日,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凌某等11人提起公诉。承办人认为,被告人刘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1年1月28日,武进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刘某、凌某等11人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六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至三千元不等。
当前,全国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形势严峻复杂,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是此类犯罪持续高发的重要手段,危害十分严重。为严厉打击整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 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断卡行动要断的主要是两种卡,即手机卡和银行卡,斩断两卡的非法买卖链条,可以从源头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承办检察官提醒,犯罪团伙经常会招募学生、社会闲散人员办理电话卡、银行卡、对公账户进行售卖,这些账户最终成为犯罪团伙接收、转移账款的户头。因此,广大市民要增强法律意识,贪图蝇头小利有可能带来巨大的风险,不仅个人信息会被泄露,威胁自己的财产安全,还可能涉嫌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广大市民一定要对高价收购电话卡、银行卡等行为坚决说不,同时还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随意出借、出租身份证、银行卡,若发现丢失要及时挂失补办,以免落入不法分子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