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北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劳动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
2020年4月14日晚,新北区某公司车间里,一台机床突然出现故障,刺耳的报警笛声打破了车间的正常秩序。由于当时副操女工姚某具有解除报警的实操经验,直属班长又不在岗,主操工人就要求姚某尽快解除问题,姚某不听从,便联系了其他班组的班长来处理此事。谁知双方产生冲突,班长要求姚某停止工作,让出岗位,姚某拒不离岗。双方在拉扯过程中,致使姚某重心不稳倒地,头部受伤,诊断为轻微脑震荡。后经常州市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姚某为工伤,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由社保部门支付。
随后,公司按照员工手册,以“不服从管理”为由,对姚某做出记过处分,并取消其一季度的绩效工资。受伤恢复中的姚某气不过,上班时再次出现晕眩,呼叫救护车送至医院治疗。但公司却以治疗已经结束为由,不再负责姚某后续的检查费用。且以担心姚某身体为由,要求其写一份健康保证书才准予其继续工作。
姚某心生怨愤,将一肚子的“怨气”宣泄在了社交平台上。她先是通过自己的抖音账号,发布了公司的不实言论,又将公司车间工作的设备视频也上传了出去。技术类型的公司,设备视频的运用模式直接关系到公司的技术机密。公司对此已是“零容忍”,以姚某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为由,直接解除了与姚某的劳动合同并拒不补偿任何费用。
姚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就算有错,也不至于要解除合同,是公司找茬在恶意整她,便向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仲裁委裁决:对她的请求不予支持。
姚某不服,一纸诉状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医疗费、绩效补贴及经济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
用人单位有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的义务,劳动者也有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的义务。姚某第一次违背司公纪律,系属未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按照公司规章,予以扣除绩效工资即可。但也侧面反映了该公司在管理中,对班组制的交叉式管理模式未明确分责,才导致直系领导缺位时,劳动者推诿工作的情况。姚某在治疗期结束后上班出现的头晕症状,与工伤事故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用人单位应重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积极支持工伤的后续病痛治疗,不能推诿赔偿责任,更不能以此增加劳动者的上岗障碍。
姚某在第二次违背公司纪律中,系属违背公司的保密规定。姚某作为公司员工,即使对公司的处罚规定有意见,也要寻求合法途径来解决,而不是采取伤害公司信誉的方式来予以报复,如此便违反了职业道德。且姚某作为一线工人,应深知技术秘密的价值,发视频对外公开车间设备的运作模式,给公司造成的潜性利益受损则不可估量。公司员工手册明文规定了此种情形,故公司解除与姚某的劳动合同应属合法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考虑到姚某和公司各自都存在过错,在承办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公司认识到前期人事工作的粗暴,愿意对姚某补偿医疗费和绩效工资。姚某也对自己的过错深表歉意,接受了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再主张经济赔偿金。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得以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