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某医院在为一出生20余天的新生儿诊疗过程中发生了因缺氧导致脑损伤的纠纷。患方以医方医疗行为过错导致患儿脑损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认定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承担次要至同等原因。但是到目前为止,该患儿未满6岁,暂不宜对其进行伤残等级、营养期、护理期、护理依赖、护理人数的鉴定。因具体赔偿金额难以认定,患方从法院撤诉,到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申请调解。该患儿父母离异,目前跟随母亲生活,家庭经济条件极为困难,且至今仍步态不稳、精细动作难以完成,语言能力较差,治疗康复费用对家庭而言是一项沉重的负担。
本着对医患双方负责的态度,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医调科召集医调中心全体调解员集体商讨调解方案,将有关疑难问题主动向市卫健委通报,并邀请医责险承担保险公司负责人来中心当面协商。经与医患双方反复沟通,兼顾各方诉求,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医方先行赔付患方从纠纷发生至今的损失金额,患方其他权利待患儿可以伤残鉴定后再另行主张。本次调解既为患儿家庭解决了当前经济困难的燃眉之急,又保留了伤残鉴定后主张各项赔偿的权利,获得了医患双方的一致认可。
常州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与市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加强工作联系的同时,不断增强服务意识,直面难点问题,千方百计化解矛盾,为医患双方提供优质调解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