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7日,马某等16人到
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工作人员耐心接待了马某等16人,
听取了情况叙述。
退休返聘农民工马某等16人于2005年起至2020年间分别在不同的时间进入溧阳某公司从事各类工作,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下半年,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就不能及时足额支付马某等人的劳务报酬。自2018年起止2020年10月,用人单位一直不能足额支付劳务报酬,仅向马某等16人出具欠款凭证。2020年10月底,该公司进入司法拍卖程序。
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初步了解情况,
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第一时间办理了
法律援助的相关手续,指派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
张慧华律师承办该案。
接受指派后
援助律师先面见了所有受援人,向受援人了解情况,做好谈话笔录,并收集了单位欠款凭证证据,同时向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院支持起诉,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并出具了支持起诉意见书。待所有证据准备充分以后,援助律师于2020年12月28日前往溧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后市法院通知于2020年12月29日诉前调解。
期间,援助律师多次与用人单位法律顾问电话联系,商谈协商解决此事,告知其受援人这边的诉求,询问单位何时能够支付。在诉前调解过程中,用人单位欠付受援人劳务报酬数额无异议,但是认为无能力付款。援助律师认为,对于受援人的劳务报酬,用人单位没有能力支付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支付义务,且用人单位目前进入破产程序,先行确定受援人的债权,也有利于受援人参与后续执行款的分配,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与受援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经援助律师努力,在市法院的主持下,受援人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即:用人单位于2021年1月1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各受援人劳务报酬合计467142元。履行期限届满后,因用人单位未履行支付义务,援助律师免费为各受援人书写申请执行书,并递交至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止2021年3月5日,各受援人已收到市法院发放履行款合计28万余元。
等了半年的工资终于拿到了,太高兴了,真的太谢谢你们了!
受援人都激动地拥抱了
援助律师和法援中心的工作人员。
案件点评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务关系虽与劳动关系属于不同的范畴,但是对于工资报酬方面却应当一视同仁,劳务关系的劳动者也应当享有正常职工在工资报酬中的基本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故职工工资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应属于第一顺位,在此情形下,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也应当充分搜集单位欠付工资方面的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确认自身的债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