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陆川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凰地区多次因寻衅打架、赌博等被判刑或行政处罚。
2014年12月,被告人陆川第二次刑满释放后,利用其恶名影响,先后网罗了被告人郭伟、朱桂亮、陈二建等20余人,逐渐形成一个以陆川为核心,先后以陈二建、郭伟等为骨干,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被告人陆川在该组织的支撑下,霸占了武进区湖塘镇鸣凰欧城易佳购物广场门口的空地,向来摆夜摊的群众强行收取摊位费;涉足酒水生意,抢占、垄断了鸣凰、南夏墅街道的KTV,鸣凰好又多超市门口大学城老夜市、后搬迁至南夏墅枫栖路新夜市的酒水经营;在鸣凰大学新村开设地下赌场等,攫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
该组织在被告人陆川的组织、领导下,先后由被告人张芹具体负责在欧城易佳设立摊位并收取摊位费、从事夜市与KTV的酒水经营;由被告人郭伟多次网罗组织成员并多次积极参与寻衅滋事犯罪;由被告人陈二建为陆川出谋划策,亦多次积极参与寻衅滋事犯罪;由被告人朱桂亮具体负责开设地下赌场。被告人陆川购买了红缨枪、砍刀、棍棒、辣椒水等工具供组织成员使用,组织、纠集、指使下属成员等,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湖塘镇鸣凰及周边地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
武进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川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系该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依法应当对该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以被告人陆川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3年6个月至9年不等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对陆川执行有期徒刑22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剥夺政治权利2年。张芹、郭伟、陈二建等其他16名成员,分别被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罪名,判处11年及以下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陆川、张芹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政法轩 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