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管政法”的上下左右关系党的绝对领导在组织上又是如何体现的?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史无前例地以大半篇幅区分了党中央与地方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单位党组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确认了“党管政法”的“上下左右”关系。
第二章确立了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第三章到第五章规定了地方党委、政法委与政法单位党组领导政法工作的主体责任。《条例》的第7、8 条明确了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职权,包括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管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权和由中央负责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四、五章分别规定了地方党委、政法委、各政法单位党组的领导——而非“绝对领导”。相较于政法委的十项职责,地方党委的职责更具有统筹性与协调性,强调地方党委对政法工作与其他领域工作的协调、对政法舆情动态的分析掌握等。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主体职责主要包括在本单位内贯彻落实党的政法工作部署,推动本单位的深化改革,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等。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上下左右”的区别性表述也同样未见于同期或后来的党内法规中。
一方面,这种“上下左右”关系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由此衍生的“四个服从”关系在政法系统的制度性体现。具体说来,就是“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另一方面,这也是对政法系统内部各主体间碎片化运作的制度性回应,是对改革以来纵向上的权力分散,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