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专骗书画家的“经纪人”
发布日期:2020-07-16 浏览次数:  字号:〖

一个艺术品拍卖公司的话务员在离职后,冒用前公司的名义和合同,仿刻公司印章,联合丈夫,专门诈骗书画家,说是帮忙拍卖销售字画,实则字画到货就被随意丢弃处理。

经纪人热情联系帮忙拍卖字画

2018年819日,江苏常州金坛的华先生接到了一位自称是北京某艺术品公司经纪人宋珊的电话,对方称可以在公司的平台上帮助华先生宣传、推广、销售字画,还主动加了华先生的微信。双方联系几次后,华先生根据宋珊提供的销售合同,查看了合同上公司的官方网站,认为这是一个规模很大的正规公司,便与这名经纪人达成了合作协议,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2000元的合同服务费。合同约定宋珊作为经纪人,将为华先生宣传、推广、销售作品且收取10%的佣金。签订合同后,宋珊要求华先生提供个人简介并邮寄作品用于宣传。于是,华先生积极配合提供了个人简介,也邮寄了五幅作品到指定的北京市昌平区某地址。

2018年928日,邮寄作品不足一周时间,宋珊就发了一个现场拍卖的视频给华先生,告知已成交了两幅作品,一共价值98000元,要求华先生缴纳3800元的税。华先生虽然也曾质疑为什么税款不可以在拍卖款里扣除?但由于宋珊的催促和24小时内拍卖款项入账的承诺,华先生便通过微信转账3880元的税款给宋珊。然而,24小时过去了,华先生一直没有收到所谓的拍卖款项,再联系宋珊时,才发现自己的微信已被宋珊拉黑,打电话也始终无人接听,意识到可能被骗,华先生这才报了警。

话务员离职后冒用前公司名义行骗

警方调查后找到了嫌疑人梁某某夫妇。原来,梁某某的妻子舒某原是北京一家艺术品公司的话务员,熟悉书画拍卖的流程,从公司辞职后就一直借着前公司的名义自己寻找书画家,谎称可以代理宣传和销售,然后利用在前公司上班时保存的一份合同电子模板,伪造前公司的印章、财务收据等,和书画家签订假合同,从而收取服务费、展位费、宣传费、税费等各种费用。舒某因为害怕被警察抓不敢用真名,所以用过宋珊、刘珊、李珊等假名字,通过“高小姐”和“晴空万里”两个微信号收取诈骗钱款,然后再转入自己私用的一个微信“Ss”上。

舒某从北京离职后,就和丈夫生活在天津市。为了争取信任,造成自己在北京上班的假象,舒某让书画家将作品邮寄到北京市昌平区的一个超市快递代收点,让北京的一个朋友帮忙打开快递包裹,拍个照发给自己以此证明收到快递,然后就让朋友随意丢弃处理作品。舒某跟书画家确认收到作品后,过一段时间就发一些以前在公司上班时参加作品拍卖会的现场视频给对方,然后告知对方作品卖出去了,随便报一个数字,要求对方按照比例收取税金并承诺对方拍卖款24小时即可到账。一旦对方转账,舒某就将对方的电话和微信都拉黑,拒绝再联系了。

传授手法联合丈夫一起营业

梁某某无业在家,闲散没有事情做,就想着跟妻子一起营业赚点钱。舒某不仅将诈骗手法传授给丈夫梁某某,而且还联合梁某某实施诈骗。比如,当遇到比较谨慎的书画家时,舒某为了打消书画家的警惕心理,不让对方直接转账到自己微信,而让对方转账到公司财务的支付宝账户,其实是丈夫梁某某假冒的公司财务。

梁某某学到诈骗技能后,就开始在各大网站搜罗书画家的联系方式,然后电话或者微信联系他们,也自称是北京某艺术品公司的经纪人,可以进行书画宣传和拍卖,公司收取服务费,拍卖成功即按照比例抽取提成。有意向合作的,梁某某就使用舒某给的电子合同模板,简单修改一下合同上的经纪人姓名和谈好的合同金额,就可以签订了。和舒某一样,梁某某在诈骗过程中也编造了多个假名字,使用多个微信号。

2018年7月底至9月,梁某某夫妇就用这样的套路,顺利骗了6名书画家,涉案金额达人民币三万余元,涉案书画作品12幅。这些书画作品不仅没有被拍卖,基本都被拍照证明到货后,随意丢弃处理了,仅少数作品被追回返还给书画家。

新冠疫情影响延长办案进程

本案犯罪地涉及北京、天津、江苏、安徽、浙江、云南、山东、河北等地,涉案电子证据固定困难,且新冠疫情限制异地取证工作,侦查人员通过协查平台或者远程视频形式,调取相关证据。在审查起诉期间,因疫情影响,承办人只能通过远程视频对舒某和梁某某进行讯问,制作讯问笔录,多方核实犯罪事实,并通过检方、辩方、被告方三方视频的形式,确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考虑到被告人舒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机关对其提出了有期徒刑缓刑的量刑建议。

该案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庭审后,于2020512日被法院宣判。被告人舒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丈夫梁某某因参与次数少,犯罪金额小,将对其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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