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本月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9-09-03 浏览次数:  字号:〖

       记者昨天从区公安部门获悉,《常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并于9月1日起施行。

  今年1月4日,我市出台《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的通告》,自2月1日起,实行市区烟花爆竹全面禁放。春节期间,全市人民共同遵守通告规定,为“全面禁放”打下了牢固的群众基础。在此背景下,《常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被纳入了市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日前,《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划定了市区禁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禁放区外的禁放地点,并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灵活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办法》还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规定,市区禁止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不再新设烟花爆竹零售点,既有的零售点逐步退出,从销售源头加强了对烟花爆竹产品的总量控制,逐步减少流入我市的烟花爆竹数量。《办法》具体化了上位法中的原则性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安全燃放要求及违反规定的后果,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我市市区具体禁放区域如下:(一)滆湖中路、滆湖东路以北,G42沪蓉高速以南,玉龙中路、玉龙南路、中吴大道、长江南路、淹城北路、淹城中路以东,青洋路以西形成的闭合区域;(二)G42沪蓉高速以北、S122港城大道以南、S39江宜高速以东、龙江北路以西形成的闭合区域;(三)戚墅堰街道、潞城街道、丁堰街道行政区域;(四)钱资湖大道以北、良常路以南、新丹金溧漕河以东、金湖路以西形成的闭合区域。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罚则,《办法》明确,在禁放区、禁放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违反安全燃放要求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另外,为了防止在重污染天气燃放烟花爆竹加剧空气污染,《办法》还特别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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