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法院发布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件
发布日期:2018-04-28   来源:政法委浏览次数: 字号:〖
  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
  说到知识产权保护,不少人会觉得那是企业公司或者科技人员的事情,离我们老百姓比较“远”,但事实上,并非如此。记者从武进法院获悉,2017年,该院切实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积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43件,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主导作用,以实际行动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武进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武进法院结合2017年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情况,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件。

  麻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麻某某纠集刘某某、项某某(另处理),在租用的洛阳镇天井村委后庄一简易工棚内,生产假冒“芝华士”“黑方”“百龄坛”等注册商标的洋酒2000余箱,以每箱14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将其销售至山东、新疆、上海等地牟利,销售金额人民币3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麻某某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4万元。
  【法官评析】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钱某与刘某某、吴某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钱某与被告刘某某、吴某某在2015年11月6日签订了《医经堂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由甲方(被告)负责将合同内包含的医经堂特色经络体查技术等数种技术,于2016年1月30日前交付给乙方(原告),技术转让费为15万元。协议签订后的次日,原告向被告转账了15万元。随后,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将合同中的治疗技术内容交付给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医经堂转让协议》并要求被告退还转让费15万元。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医经堂转让协议》;被告向原告返还转让费7.5万元。
  【法官评析】
  技术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的技术转让过程是持续的,因双方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综合考量合同已部分履行等情况,故酌情判令被告返还部分转让费。


  欧普照明与某集成吊顶经营部、某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基本案情】
  欧普照明(原告)是全国家喻户晓的照明电器品牌。2016年10月,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武进区某集成吊顶经营部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浴霸包装盒上标有“制造商:浙江某塑业有限公司”字样。法院认为,欧普公司享有的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某塑业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涉案浴霸的行为,被告武进区某集成吊顶经营部对涉案商品进行销售,圴已构成侵权。
  【法官评析】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经营者要避免商标假冒、恶意模仿、搭便车等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商标所拥有的商业利益,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诉
  常州某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基本案情】
  被告常州某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纸品与原告“清风”牌“B130F欧院经典”“原木纯品”“马蹄莲”的面巾抽纸、无芯卷纸,无论在整体包装、装潢,以及商标本身均高度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法官评析】
  被告常州某纸业有限公司使用原告金红叶公司文书字型、字体相近,整体视觉效果无明显区别,在客观上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与误认,导致消费者误以为是“清风”牌抽纸,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
  常州某妇产医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中国顶尖的图片生产商。被告常州某妇产医院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主办的网站(域名为wjhfz.com)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构成侵权。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3000元,达成和解协议。
  【法官评析】
  随着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迅速活跃,自媒体作为宣传企业形象的重要窗口,也成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多发载体,企业为使其发布的内容图文并茂更吸引人,往往从网上下载各类图片作为配图,而免费下载的图片并不等于可以任意使用,企业以商业目的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构成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
  南夏墅庙桥某家电维修站侵害商标权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格力公司是全球最大的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专业空调企业,格力空调被认定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
  去年6月1日,原告在被告南夏墅庙桥某家电维修站经营的店铺购得“ ”商标的遥控器一个,经现场鉴定,该空调的遥控器并非原件产品,系假冒产品,使用了格力图文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法官评析】
  近年来,国内知名大企业对其知识产权维权力度加大,相关行业经营者需避免侥幸心理,应杜绝商标假冒、恶意模仿等侵权行为。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武进某厨房电器经营部、
  舟山某电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侵害商标权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系第11类“欧派”、“OPPEIN”等注册商标权人。2016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武进某经营部在其经营的“老板厨房电器”门店内销售假冒欧派商标的“欧派”吸油烟机和燃气灶,涉案吸油烟机和燃气灶的外包装上带有“舟山某电器有限公司”等字样。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法官评析】
  企业名称与商标均属于商业标识,前者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分不同经营主体,后者的主要功能则在于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恶意注册企业名称,引起公众对产品来源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季全保诉常州某餐饮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
  【基本案情】
  季全保系江苏省著名民俗文化专家、画家。被告在其开办的常州某饭店大厅、走廊、包厢使用了60幅原告创作的常州民俗风情画作作为装饰。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经法院主持调解,在沟通协商基础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被告在赔偿后仍可在授权期限内继续使用涉案作品。
  【法官评析】
  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经营者在店铺装修设计时应注意使用他人作品前应先联系相关著作权人并取得对方许可方可使用,避免侵犯著作权的法律风险。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公司诉
  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拥有《港囧》影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成都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且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报酬,非法向公众提供《港囧》等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法院认为被告的播放行为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1.5万元。
  【法官评析】
  保护合法的经营行为,打击网络侵权,方能平衡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社会公众三者之间利益。

  扬子晚报与常州某广告有限公司
  溧阳某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扬子晚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报纸,出版经营具有行业特殊性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江苏省著名商标。被告在刊发的《今日溧阳》的报纸刊头左上显著位置标注“溧阳扬子”,且随《现代快报》《扬子晚报》报纸赠阅发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且造成的影响大、范围广。
  【法官评析】
  被告出版的《今日溧阳》(溧阳扬子)对“扬子”的使用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故《今日溧阳》(溧阳扬子)的出版发行侵犯了原告“扬子晚报”商标权,并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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