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等三部门就《快递暂行条例》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政法委浏览次数: 字号:〖

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

负责人就《快递暂行条例》答记者问

  2018年3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快递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立法工作要在实现高质量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2009年修订邮政法时,明确了快递的法定地位,为快递业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近十年来,快递业取得了巨大发展,快件业务量连续四年位居世界第一,成为我国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快递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一些现实问题:一是快递业发展中还面临一些实际困难,如快递末端网点的办照成本较高、快递车辆通行难、快递基础设施薄弱等;二是快递安全形势比较严峻,危害公共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快递市场经营秩序不够规范,存在服务质量相对较低、责任界定不清等问题;四是快递服务的有关规则不够明确,容易引起争议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专门立法予以解决,为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问:立法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处于新旧动能转换、从高速发展进入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作为经济新常态中的一匹“黑马”,快递业连接着供给侧和消费侧,与电子商务等新经济新业态关系紧密,发挥着重要作用。李克强总理多次指出,对于刚刚出现的新行业、新业态,要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不要一上来就“管死”、限制死,而要有序引导整个产业健康发展。因此,快递暂行条例在立法中注意把握了三个方面的主要思路:

  一是把促进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作为立法重点,着力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释放制度红利,大家可以看到条例还设专章“发展保障”,规定了一系列促进和保障快递业发展的制度措施。二是在制度上牢牢守住安全底线,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三是规范快递秩序,完善快递服务规则,理顺法律关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使企业、用户形成明确的法律预期,引导企业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问:条例在促进快递业发展方面有哪些制度措施?

  答:优化行业发展外部环境,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是本条例的立法重点之一,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

  一是完善政府职责,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支持快递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地方政府应当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二是为了降低快递企业发展经营网络、布局设点的成本,规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相关配套规定,依法保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

  五是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六是国家鼓励快递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业等行业建立协同发展机制,推动快递业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加强信息沟通,共享设施和网络资源。国家引导和推动快递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行业的标准对接,支持在大型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配套建设快件运输通道和接驳场所。

  七是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开展进出境快递业务,支持在重点口岸建设进出境快件处理中心,在境外依法开办快递服务机构并设置快件处理场所;海关、检验检疫、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跨境快件管理,推动实现快件便捷通关。

  问:各方面对快递业涉及到的安全问题十分关心,请问条例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一是规定寄件人交寄快件和企业收寄快件,应当遵守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二是落实和细化了法律规定的实名收寄制度,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除信件、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企业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不得收寄。

  三是规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验视后应作出验视标识;对企业受用户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进一步要求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安全协议。

  四是规定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委托方对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同时,要求企业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加强对安全检查人员的背景审查和技术培训,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同时,在寄递过程中发现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应当依法处理,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问:条例在完善快递服务规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完善快递服务规则,有利于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理顺法律关系,使企业、用户形成明确的法律预期。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

  一是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用户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该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二是细化收寄规则。企业在用户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三是明确投递规则。企业应当按址投递,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同时对无法投递、无法退回的快件规定了具体处理规则。

  四是进一步细化快件损失赔偿规则。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快件,应当按照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五是切实保护用户信息安全。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快件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件运单;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泄露用户信息。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情况时,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报告。对于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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