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出台了《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编制规定》《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起草工作规定》《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审查工作规定》三个文件,从规章立项、起草和审查环节着手,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促进立法精细化。
一是规范立项。明确了规章立法计划的编制要求、类别和程序,规定了不予列入、优先列入规章立法计划的情形;细化了立项调研、论证研究等程序,并对规章立法计划的调整做出了规定。明确了规章立法项目的提出主体以及不同主体提出立法项目的相应程序。二是科学起草。进一步规范规章起草程序,完善了起草调研、风险评估、公众意见采纳反馈、部门协商、专题请示、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等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规章的工作机制,明确受委托单位的条件和工作要求,促进立法质量提升。三是严格审查。明确了四大类审查重点,对审查过程中暂缓制定规章或者以其他形式发文等特殊情况做出了规定。明确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研究和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健全协调会签制度,规定政府法制部门修改完善规章送审稿后应与起草部门充分沟通,加强规章审查协调配合,并对协调会签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