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推广消防专职经理人和楼长制度
发布日期:2017-09-21   来源:政法委浏览次数: 字号:〖

为解决当前高层建筑消防管理中存在的职责不清、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强、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反复多发等突出问题,常州市利用在全市开展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大整治行动的契机,积极推广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经理人和楼长制度,力争做到“一楼一人”,每幢楼都有人抓、有人管。

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以及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市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有5884栋,其中住宅建筑占绝大多数。这些高层建筑体量大、人员密集、结构复杂、危险源多、火灾荷载大,加之历史原因,一些高层建筑消防责任主体不清、日常管理混乱、消防设施“带病”运行等问题较为普遍,火灾安全隐患突出。2010年以来,全市共发生高层建筑火灾55起,直接经济损失约450万元。

此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大整治工作,将对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设施、安全疏散、管井防火封堵、电气燃气安全、日常消防管理六类突出问题,逐幢逐层开展排查。同时,对消防专职经理人、楼长明确个人职责,实现定人定岗。消防安全经理人和楼长主要负责楼内防火检查、消防宣传等,安全经理人需制订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

有产权单位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经理人可由分管安全的领导或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有条件的可设置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多产权或共同使用的高层建筑,各产权人(使用人)应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确定消防安全经理人;无物业服务的公共高层建筑,由属地社区综治部门工作人员或辖区网格员担任。

消防楼长以每幢楼为单位,逐幢明确人员,可由物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安或综治网格员担任,有条件的可设置专职消防楼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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