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等规定
发布日期:2017-07-07   来源:政法委浏览次数: 字号:〖

  法制网讯 (通讯员朱怡 张全连)为贯彻落实好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理清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关系,近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结合工作实际,联合出台《江苏省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规定(试行)》《江苏省人民监督员抽选工作规定(试行)》《江苏省人民监督员培训工作规定(试行)》《江苏省人民监督员考核奖惩工作规定(试行)》和《江苏省人民监督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等规定,使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各个工作环节做到了有规可循,有章可依。

  据悉,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工作是司法行政新增的职能,包含了选任、培训、考核、奖惩、协调、选派、保障等环节。新出台的省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规定,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在选任工作中的不同职责,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名额分配,选任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在人民监督员抽选工作中,规定了省级、市级人民监督员抽取的流程和要求,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各自职责以及工作衔接,防止了司法行政机关在抽取过程中的职能缺位,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的回避情形等问题。

  此外,人民监督员培训工作规定了培训的种类、培训形式、培训结果等。人民监督员考核奖惩工作规定明确了考核奖惩的责任部门,考核的种类、内容、程序、不合格的情形和考核结果。在人民监督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中,明确要求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相衔接,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充分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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