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教13岁孩子偷电瓶 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被抓
发布日期:2017-07-07   来源:政法委浏览次数: 字号:〖

  常报全媒体讯 陈某知道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于是想到了赚外快的好方法,手把手教起了13岁的小奇(化名)如何偷电瓶。后来,小奇在偷电瓶时被抓,果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陈某自己却涉嫌犯罪“进去”了。近日,嫌疑人陈某因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被经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今年3月5日,家住经开区潞城街道的少年小奇无意中在家附近看到一辆没有上锁的电动车,想到自家楼下就有做电动车生意的店铺,小奇便将车推到了楼下的电动车店,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老板陈某。

  可没过多久,这辆电动车的失主周某便在陈某店内发现了自己失窃的车子,周某随即报警。因店主陈某解释称该电动车是一个小男孩卖给他的,他对车子是偷来的并不知情。于是,在民警的调解下,陈某将电动车还给了周某。

  几天后,小奇到陈某的店里闲逛,陈某告知小奇上次偷来的电动车被人发现了,导致自己白白损失了200元。小奇听了有点害怕,表示要归还200元。这时陈某却告诉小奇:“反正你是未成年人,偷东西不用负法律责任的,钱就不用还了,以后你帮我偷电瓶就行。”陈某认为,如此一来,自己不仅多了个赚外快的方法,万一被发现也不是自己偷的,这比直接拿200元划算得多。

  随后,陈某现场向小奇演示了两遍打开电动车坐垫盗窃电瓶的方法,还带着小奇来到附近一小区的地下停车场进行现场“练习”。在离开地下室时,陈某还不忘提醒小奇观察监控的位置,学会如何躲避。

  有了陈某传授的方法,小奇在接下来一个多月时间内屡屡得手,多次利用从陈某处学来的方法窃得电瓶,并将电瓶以100元或150元一组的价格卖给陈某。

  后因民警接到群众报警称,辖区短期内多次出现电瓶失窃事件,考虑到小奇有这方面的前科,民警便找到其询问情况。谁知藏不住事的小奇在民警简单询问下就主动交代了偷电瓶的事实,并供出了陈某。于是,这个想钻法律空子的小老板陈某被警察“请”了进去。

  办案检察官介绍,本案中的陈某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他知道一个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他自以为只要自己没有实际参与盗窃,就可以逃避法律责任,殊不知他教授偷电瓶的技能本身就已构成了犯罪。 (李锦涛 尹梦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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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

  教小孩子去做坏事,人们早先想到的概念是教唆犯罪,那为什么陈某被提起公诉的罪名是传授犯罪方法罪。这项罪名与教唆犯罪又有什么联系与区别呢?本案的承办检察官李锦涛对此作了解读。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它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具有独立的法定刑,而教唆犯罪不是独立罪名,依照所教唆的犯罪的性质定罪量刑,没有独立的法定刑。

  李锦涛介绍,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的对象没有限制,不管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被传授者是否掌握、接受了犯罪方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而教唆犯罪,其教唆行为的对象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人。并且其教唆行为能引起本无犯罪意图的被教唆对象产生犯罪意图,实施犯罪。

  具体到本案,陈某的行为之所以不构成教唆犯罪,最主要的原因是小奇不满十四周岁。另外教唆行为的另一个特点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而本案中小奇本来就已经有了偷车的行为,陈某只是火上浇油,传授了小奇实施盗窃的方法。

  李锦涛说,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而本案中的陈某按其犯罪情节,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来源:常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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