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不得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表彰培训等活动
发布日期:2017-06-22   来源:政法委浏览次数: 字号:〖
  法制网北京6月22日讯 记者蒲晓磊 今天上午,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在税收优惠、完善融资、降低成本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税收优惠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建议在草案中进一步明确相关税收优惠措施。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国家完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融资促进相关措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营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的同志提出,目前中小企业创办成本较高,建议对国家降低中小企业创办成本方面的措施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降低中小企业设立制度成本;国家支持利用闲置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的同志提出,目前中小企业引进、培养和留住人才难,中小企业负责人往往也缺乏现代企业管理经验,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建议对政府有关部门中小企业人员培训方面的职责作出规定。结合国家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工作实际,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同时,为防止借培训等名义向企业不合理收费,建议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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