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提出,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或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要求,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包装好食品,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办网站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明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具备实体店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规定,明知从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