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对外发布了《关于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将在全省范围内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机制,形成联合惩戒合力,提高社会诚信水平,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创造诚信社会环境。
据了解,这一可谓“史上最严”的“限制令”,除了将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共享,并规定对应当纳入而不纳入、违法纳入以及不按规定屏蔽、撤销失信名单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还详细规定了包括设立金融类机构限制、高消费限制、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等十三项联合惩戒机制。
其中明确,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证劵、基金、期货公司设立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及供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时审批时审慎性参考;限制其设立保险、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发起设立新型金融组织。同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和成为海关认证企业,限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矿山生产、金属冶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行业及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限制其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认定和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意见》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措施,限制其担任融资金融类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食品、药品、危险化学品、矿山生产、金属冶炼、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于已经担任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或予以变更。
此外,还限制招录(聘)其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并限制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同时,各类失信被执行人入党、参军也将受到极大限制,相关失信信息还将作为正式党员、预备现役军官评优评先、晋职晋级重要参考,亦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等先进典型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