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常州市优秀青年法学人才”候选人名单公示
发布日期:2017-04-11   来源:政法委浏览次数: 字号:〖

  为选树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环境,促使更多政治素质优秀、理论功底扎实、勇于开拓创新的青年法学人才脱颖而出,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强富美高”新常州作出应有贡献,市法学会组织开展了第三届“常州市优秀青年法学人才”评选活动。经个人申报、初评单位推荐、市法学会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定符合参评条件的第三届“常州市优秀青年法学人才”候选人25名,现予公示。公示时间:2017年4月11日--2017年4月17日。如有异议,请将书面意见以真实身份署名寄至市法学会秘书处。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A座1910室,邮编:213022,联系电话:0519-85680672,电子邮箱:czfxh@sina.com

  常州市法学会

  2017年4月10日


第三届“常州市优秀青年法学人才”候选人名单

(按照姓名笔画排序)

  1、马鹏飞

  男,43岁(1974.6),无党派,本科,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常州市小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心理事长、常州市法学会企业法研究会秘书长、河海大学法律与政策研究所特邀研究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社会实践导师、钟楼区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等职。《对商品房租赁管理应纳入社会管理的对策》被中国法学会文献中心文库收录、其中关于综合治理的观点被公安、房管部门采纳并取消了登记备案收费,《胡某某受贿案-正当经济往来不属于受贿》被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为武进绿建区、科教城、中盐常化及多家企业并购上市提供法律风险防范服务,成功化解某公司建筑工程劳务纠纷(2015春节前,100多人)、某企业集体劳动合同争议等多起群体性纠纷,与河海大学法律与政策研究所发起成立“常州市小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心”,常年开展小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社区老年人权益保护等法治宣讲活动。

  2、任晓力

  男,39岁(1978.03),无党派,本科,江苏星北律师事务所主任,三级律师,市政府法律顾问智库成员、新北区政府法律顾问,兼任常州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关于对行政诉讼和解问题的研究》、《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研究》等在《决策与信息》、《才智》杂志发表,长期代理金融、小额贷款纠纷案件。

  3、刘志军

  男,39岁(1978.7),中共党员,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硕士、南京大学法学硕士,常州市行政复议中心主任,兼任常州市行政与经济法研究会秘书长、常州市法学会理事、常州市仲裁协会理事等职。《“四个全面”视野下的法治政府建设路径探析》等多篇论文获14--16年省法学会行政法学年会论文评比一、二、三等奖,《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业单位的信息公开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获省第五届行政复议典型案件评析研讨会一等奖,擅长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和行政应诉工作,具体组织实施了常州市行政复议中心场所等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在全市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培训和市级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方面成绩突出。年度考核连续3年获得优秀等次。

  4、刘克军

  男,41岁(1976.02),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天宁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校园伤害纠纷预防与应对》等论文在《人民法院报》、《江苏法制报》发表,在武进法院挂职(2015.3-2016.1)并参与司改试点工作。获“全省法院二十五届学术讨论会论文优秀奖”(2014)。

  5、安伟

  女,37岁(1980.6),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侦监处处长,省法学会民法学会理事。数篇论文在《检察研究》上发表,参与“1.23”专案办理并先后承办了申案、令案。曾获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章(2015),入选“全省检察专门人才”(2016)。

  6、李代华

  男,36岁(1981.04),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天宁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江苏省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民事证据交换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论文在《天津法学》、《湖北警官学院学报》发表,曾获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论文一等奖(2015)、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论文一等奖(2016)、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论文二等奖(2016)。

  7、李连求

  女,43岁(1974.11),民建会员,研究生学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国家赔偿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天宁区人大法制委委员。《“论多因一果情形下国家赔偿责任的确定---以按份责任的适用及诉讼程序的整合为视角”》获省行政法学年会三等奖(2015)、《实化“矫正正义”之口惠--------以重塑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为视角》获省行政法学年会三等奖、市政法重点调研课题三等奖(2016),市法院系统法治大讲堂主讲人遴选第一名(2013),以“新商标法与司法裁判思维”、“知识产权诉讼风险防范”等为题多次为机关、企业代表作法治讲座。年度考核获嘉奖2次(2014、2016)。

  8、杨剑

  男,36岁(1981.03),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科员。《人防工程平时用途可由管理者与申请人协议调整》等数篇论文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发表,《关于完善征收中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及处理制度的调研报告》被评为全市政法重点调研课题一等奖、全市社科类成果三等奖(2013)。2014年荣立个人三等功。

  9、吴承艳

  女,43岁(1974.5),民建党员,本科,江苏吴承燕律师事务所主任,金坛区人大代表、常州市委讲师团讲师。《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中保全措施期限延长的法律意见》被最高人民法院采用(2014)、代表建议《设立中小企业转贷基金,化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被金坛区政府采纳(2017),数篇论文在《法制博览》等刊物上发表,参加菜单式法律大讲坛巡讲、妇女维权讲座、电视台栏目组法律顾问答疑等公益活动。被评为“江苏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公益律师”(2016)、“金坛市热心妇女儿童事业人士”(2013)。

  10、张正朝

  男,43岁(1974.9),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常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处长,公职律师,兼任市律师协会秘书长、全省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成员。《政府购买律师服务探究》等多篇论文在《江苏司法》、《常州法学》上发表,《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价值定位与实践途径》等4项成果被市委政法委评为“年度重点调研课题”,组织推进全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工作机制、律师重大疑难案件通案工作等,主办《常州律师网》、《常州律师工作动态》简报、常州律协微信公众号、《有请大律师》电视栏目和创刊《常州律师》杂志,组建小微企业律师服务团、台资企业法律服务团、老娘舅调解节目律师服务团等。年度考核6次获得优秀等次,记三等功1次、嘉奖2次,多次被评为省级、市级信访、信息、督查工作先进个人。

  11、张建

  男,34岁(1983.10),中共党员,博士,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院长助理,讲师,兼任《法律社会学评论》执行主编、华东理工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心兼职副研究员、中国法律社会学专业委员会理事、上海市法社会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江苏省法学会农村法治研究会理事等。先后参加或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1项、中国法学会课题1项、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课题1项、常州市社科联三方联合攻关课题及立项课题各1项;在《山东社会科学》、《北方法学》、《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及《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发表论文20余篇,多篇文章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索引,在《中国法学教育研究》、《大学》(研究版)及《常州大学学报》发表法学教研类文章多篇;推动学院与市政法各部门合作共建常州地方立法与评估中心、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心、常州仲裁研究中心、常州大学律师学院,协助做好学院科研奖励、教师考核方案、首届法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等工作。曾获中国法学会青年法学论坛三等奖(2015)、江苏省法学会立法研究会优秀学术论文三等奖(2016)、第十四届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014-2015年度常州大学优秀班主任、2016年常州大学青年教师技艺比赛三等奖等。

  12、张照鹏

  男,36岁(1981.4),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金坛区人民法院副庭长,二级法官,金坛区政法系统法治讲师团成员。《牵连犯的认定及处断--杨某某盗窃案》入选《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刑法总则案例》、《聚众斗殴停止形态的认定--东某等聚众斗殴案》入选《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 刑法总则案例》,“被告人李某、谌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柯某、王某等五人破坏公用设施案”分别入选常州市2014年度、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荣记常州市法院系统个人三等功,2014年度、2015年度“金坛法院办案能手”。

  13、陈建

  男,35岁(1982.01),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武进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科科长。《杨某某诉武进区某小贷公司、叶某等执行异议案》被收入《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7辑》(2016.12)、《张某、高某盗窃案》被收入《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4辑》(2014.5),《叶某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案》获全国青年法官优秀案例评选优秀奖(2016)、《徐某某虚报注册资本案》获全国青年法官优秀案例评选三等奖(2014),《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运行中存在三方面问题》被《最高人民法院简报》录用(2015)。曾获省高院三等功(2016)、市“第五届”优秀法官(2014)、武进区政府嘉奖(2016)。

  14、陈顺

  男,36岁(1981.05),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江苏剑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三级律师,兼任天宁区合心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会长、全国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省律协电子商务与信息网络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等职。《浅析新民诉法修订对律师业务的新发展》等论文在《法制博览》上发表,成立常州市天宁区合心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2016.12)、担任其他社会公益组织法律顾问,组织开展法律服务和法治宣传活动。曾获天宁区“十大优秀青年”(2015)、2016年度江苏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论文三等奖、全国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2015年年度贡献奖”等。

  15、陈涛

  男,32岁(1985.12),中共党员,博士在读,美国威廉玛丽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16.1-2017.1),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检察员,兼任苏州大学检察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论以审判为中心的审查起诉工作改革》、《愈疗法理学:法学研究的新领域》等数篇论文在《东方法学》、《华东理工大学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湖北社会科学》发表,在报刊上发表数篇法治宣传文章。曾获2015年度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2016)、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第七届学术大会优秀论文三等奖(2013)。

  16、武艳

  女,33岁(1984.12),中共党员,博士在读,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室科长助理,检察员。参与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社会组织的软法治理研究”、最高检2015年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独立与惩戒机制法治化研究”、2016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从汲取到包容:法治社会建设研究”等,与人合著《社会组织的软法治理研究》(第二作者,法律出版社2015.4),《检察职业责任体系的理性构建》、《中西检察文化比较研究:以文化的结构层次分析为切入点》等多篇论文在《法学》、《人民检察》、《检察研究》上发表;《金坛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暴露“四难”问题》被省院2015年预防调研录用,《渔业项目职务犯罪高发亟待引起重视》等数篇简报被市检察院主要领导批示。曾获省第十四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2016)、2015年度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最高检检察文化理论与实务研究征文一等奖(2015)、第十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2014),市人民检察院嘉奖(2014、2016),金坛区政府嘉奖(2015)。

  17、赵俊峰

  男,38岁(1979.10),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溧阳市法学会理事。《地方立法民意研究》获2016年度法治江苏高层论坛三等奖、《法哲学视野下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问题研究》入选2015年度法治江苏高层论坛论文集,《绿色司法是司法规律的价值取向》等多篇论文在《人民检察》、《检察工作实践与理论研究》、《检察研究》上发表,主写或参与撰写的《关于溧阳招投标及建设管理领域综合调研报告》、《当前天目湖白茶品牌保护措施存在四大不力亟需引起高度重视》等多篇调研报告和情况汇报被常州市、溧阳市主要领导批示并被有关部门采纳,组建的宣传团队累计在各类媒体上发表法治宣传文章120余篇,主持的“溧阳检察”官方微博微信获评为2016年全国检察微博20强、2016江苏最具影响力司法微博第二名。入选“全省检察专门人才”(2016)

  18、赵蓉

  女,42岁(1975.4),中共党员,博士在读,河海大学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所长,副教授,兼任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市社科院兼职研究员、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等职。主持《论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关系》(部级)等省部级、校级科研项目6项,发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的多维视角和现实考量》等CPCI-SSH检索论文和CSSCI论文15篇,担任河海大学《法律基础》课核心课程负责人,开设“若水讲座”传播法治思维和法治信仰,与市企业法研究会共建“常州市小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心”、与市企业法制工作协会联合举办“企业刑事法律风险与防范”论坛。曾获第四届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界学术大会二等奖(2014)、常州市检察机关“十佳”人民监督员、河海大学优秀主讲教师、河海大学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2016)等奖项。

  19、姜旭阳

  女,40岁(1977.11),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适当性义务缺失,电信运营商自担风险》、《物流业中保价条款之效力》等数文在《人民法院报》发表,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最高院司法调研重大课题《关于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与公司诉讼问题》(2014),《增资后不当减资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被评为全市政法重点调研课题三等奖(2015)、2015年度全市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曾获全省优秀法官(2013)、“市五一劳动奖章”(2012),当选市第十五次妇代会代表(2014)。

  20、宣頔

  男,34岁(1983.12),中共党员,博士,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法律系副主任,讲师,兼任江苏省法学会房地产法学研究会理事、常州仲裁研究中心研究员、常州市创新创业与改革发展智库研究员、苏北法治现代化研究中心研究员等职。《金融商品创新之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等数篇论文在《南京大学学报》、《中南大学学报》、《广西社会科学》上发表,参加“《江苏省高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起草研讨会”、学者观点被南京玄武区法院受理的“华皖公司诉宏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书援引系全国首例,主持常州大学本科课程教学创新工程项目(CXGC201632):“翻转课堂模式在证券法学课程中的创新性运用”。曾获省哲学社会科学界第九届学术大会(青年专场)优秀论文二等奖(2015)、省经济法年会优秀论文二等奖(2016)、市第十四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016)、2016年度常州大学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技艺大赛三等奖。

  21、秦敏刚

  男,41岁(1976.12),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常州市武进公证处副主任,二级公证员,兼任常州市公证协会业务委员会成员。《信息化时代公证的应对之策》等论文在《职工法律天地》、《法制博览》上发表,办理拆迁户安置房分房抽签、安置房办理产权证、江南花都花卉产业园有限公司和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贷款合同》、新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孤寡老人遗赠扶养、监狱服刑人员公证、用微信为跨国遗产继承公证等公证案件,在中国公证网、扬子晚报、常州日报上发表多篇案例稿件。2013-2016年度考核连续获得优秀等次,记三等功1次、嘉奖3次。

  22、夏纪森

  男,42岁(1976.01),中共党员,博士,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剑桥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13.9-2014.9),兼任中国法治与德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法理学研究所所长、《法律与伦理》常务副主编、山东英才学院文法学院客座教授、上海市法理法史学研究会理事等。主持或参与《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思想研究》、《良法善治视域下法治与德治关系研究》等多个国家级、省部级项目,参与大百科全书法理学新条目编写组(2016);出版专著《旁观者的同情:亚当·斯密的伦理学思想研究》,完成博士后研究报告《个人与社群:一种跨文化的研究》,在《社会科学》、《比较法研究》、《伦理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报》等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十余篇;组织了第二届大国法治论坛“法治与德治关系研讨会”,联系了2016年全国律师事务所排名第七的律所作为法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参与了常州法治政府评估调查工作。2016年入选中央政法委“双千计划”、挂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月入选常州大学校级A类科研团队。

  23、殷力强

  男,40岁(1977.05),中共党员,本科,江苏时强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市政府法律顾问智库成员、市律协公司法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市青年联合会常委。《论公司减资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在《法制与社会》发表(2015)、《沈某某贪污、挪用公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村委负责人侵占财产是否构成贪污》被《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二)》收录(2016);研发法律服务电商平台 “强强律师在线”(2016),其中“强强说法”法治宣传栏目被新华网、常州日报、社会写真等多家媒体报道;积极参加“义工律师进社区(村)”活动,参与化解社会矛盾并被市律协表彰(2014)。

  24、殷强

  男,43岁(1974.12),农工党员,本科,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市政协委员、钟楼区政协委员、农工党市委委员、市政府法律顾问智库成员、钟楼区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市仲裁委仲裁员、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市中院特邀调解员。《刍议<刑法修正案(九)>对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修改及完善》、《郁某某贪污、受贿案--村党支部书记职务犯罪的定性》等论文和案例入选《省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论文集》、《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论文集》》和《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二)》(2016),《关于我区政府部门应正确面对行政诉讼的建议》、《关于加大扶持我区法律服务市场力度的建议》等提案获得立案并被钟楼区政协评为“优秀提案”,参与涉侨纠纷调解、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开展了多场预防职务犯罪公益讲座。被评为“区优秀政协委员”(2015、2016)、“农工党常州市委参政议政先进个人”(2015)、“农工党常州市委社会服务先进个人”(2015),数个案例被评为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二等奖、三等奖(2016)。

  25、高国梁

  男,43岁(1974.08),民进会员,博士在读,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讲师,兼职律师,武进区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长期从事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数篇论文在《北方法学》、《常州大学学报》上发表,参与武进区部分政府合同的审查工作。曾获2016年市社科联征文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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