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
《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今起实施
我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今天起正式实施。
此前,法规全文已于4月8日刊登于本报和常州人大网,面向社会公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和重大任务,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去年7月31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决定,确定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我市首先起草制定《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它是地方性法规的程序法。制定这部程序法,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为重点,建立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和审议等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维护国家法制在我市的统一实施,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作为常州“首法”,可以用“科学民主、全面规范、精益求精”12字概括它的基本特点。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智夏表示,由于是程序法,又是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法规起草组感到责任重大,为此,专程参加全国人大和省人大的立法学习培训,组织赴省人大和兄弟城市学习取经,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初稿,之后广泛征求意见,多次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先后经过两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次市人代会、一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共4次会议的审议表决,才形成最终成果。
正式公布的《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共72条,对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立法权限、立法准备、立法程序以及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废止、解释等作了具体的规定。条例的制定,既吸收了当前立法工作的最新要求,也有我市的创新和突破。例如,条例对法规案的提出主体作了细分。在立法程序方面,条例既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也规定了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其中,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又按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对提出主体作了细分。在大会召开期间,明确五类主体,即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在大会闭会期间,如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可以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依照本条例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在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上,对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主体,明确了四类主体,即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今年是常州立法工作的启动之年,市人大常委会将按照市委要求启动编制五年立法规划,研究制定年度立法计划,组织开展专项立法,在已制定完成《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基础上,正抓紧制定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并对城乡规划、天目湖保护、电梯管理、公共汽车客运管理、住宅物业管理等5件拟立法项目进行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