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此前,大会已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总则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次草案修改主要涉及维护交易安全、监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法人制度、个人信息的保护、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诉讼时效起算规则等。
民法总则力挺个人信息保护
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总则草案再一次走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舞台。本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二审稿中最受关注的内容是拟增加保护个人信息权的内容,而上一版草案中引起社会热议的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在二审稿中则被删除。草案二审稿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
具体来说,民法总则草案拟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出售个人信息。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鉴于一段时间以来,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泛滥,社会危害严重。委员会研究认为,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遂建议增加上述规定。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表示,近10年来,我国电信诈骗十分泛滥,而且具有精准诈骗的特点,而这一现象出现的前提就是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和使用。个人信息权是基本的民事权利,它既有人身、人格的内容,也有财产的内容,是一个综合性的民事权利。因此,我国在编纂民法典中完善了对个人信息权利的法律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一版草案中明确提出的网络虚拟财产权本次却并未出现在二审稿中。根据前版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物权、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而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则改为,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拟从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算
有的代表、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不愿、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受害人成年之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了更好地保护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利益,建议规定诉讼时效起算的特别规则。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了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草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标准规定为“六周岁”,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修改,但法律委员会建议暂不作修改,继续研究。原因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认知能力、适应能力和自我承担能力也有了很大提高,法律上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标准,符合现代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展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可作成年人的监护人
草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作了规定。有的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只规定了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作为成年人的监护人。现实生活中,不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由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照顾。由这些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家庭伦理美德。
对此,草案二审稿将“其他近亲属”纳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关于监护制度,草案二审稿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