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基础上,近日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6月27日就指导意见有关问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增加了对虚假诉讼的规制,但在现有司法环境下,罚款、拘留的处罚手段适用空间小,舆论风险大。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处罚,不会影响其身份地位、名誉、信誉等社会评价,震慑力不足。审判实务中应对虚假诉讼存在识别难、规制难,在对虚假诉讼的制裁上,缺乏必要的有威慑力的手段。
尚未建审判信息沟通平台
记者:制定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指导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负责人:近年来,由于社会诚信缺失等多种因素影响,司法领域尤其是民事商事审判中虚假诉讼情况比较严重,特别在一些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从发展态势上看,虚假诉讼分布的案件类型逐年广泛,覆盖范围从原有民间借贷、破产等案件,发展到当前多种常见案件类型;从诉讼程序上看,案件程序从原有普通程序,发展到几乎所有诉讼程序。
虚假诉讼危害非常严重,最高法对此高度重视,2013年以来,先后下发《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查“以房抵债”等虚假诉讼案件的意见》,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虚假诉讼行为,有效地遏制了这一领域虚假诉讼蔓延态势,但其他领域虚假诉讼形势仍然严峻。
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和制裁,尤其是对虚假诉讼参与人的制裁,目前没有统一规定。针对上述问题,最高法在调研报告基础上,启动指导意见的起草工作。
记者:当前,司法应对日益增多的虚假诉讼时面临哪些问题?
负责人:目前,我国不同法院之间尚未建立审判信息沟通平台,无法快速了解其他法院案件受理、审理情况。而且,法院系统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社区等之间,也未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信用记录、违法犯罪历史均不掌握。
从调研情况看,审判实务中出现应对虚假诉讼识别难。由于虚假诉讼当事人间往往具有较为密切的关系,而民事债权债务关系无须公示,第三人很难识别,往往需要采取侦查手段才能查处,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仅有一般的调查权而无侦查权,取证难度大;即便法官通过自由心证认为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但在没有比较确切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仍要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处理。
规制难是法院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民事审判采用当事人主义,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院只是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存在,对当事人的自认行为,法院不应否定。因此,只要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互相串通、虚构事实与证据,从表面上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法院就不大可能审查双方证据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而且我们在司法理念上也一直强调案结事了,基于种种因素考虑,民事商事审判中一般存在重调解、重结案率的情况,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一般乐见其成,很少再去费时费力地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的法律关系。
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
记者:指导意见主要从哪些方面对虚假诉讼进行防范?
负责人:根据对大量虚假诉讼案件的调研,指导意见对虚假诉讼的典型特征进行了梳理,包括当事人为夫妻、父母等近亲属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被告存在经济状况恶化,意图转移有效资产等特殊情况;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合常理;诉讼参与人之间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被告主动应诉并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诉讼参与人提供的证据单一,前后矛盾,不能形成证据链条;或者诉讼参与人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事实存在,但双方并不存在争议焦点。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对案件事实查证中甄别虚假诉讼的情况,指导意见也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比如,要求强化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审查,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再比如,针对目前实践中比较行之有效的保证书制度,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探索建立当事人和证人宣誓制度。
对自认规则的适用,实践中存在一些模糊性认识,使得虚假诉讼行为有机可乘。指导意见要求严格适用自认规则,如果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要做进一步查明,慎重认定。对于调解协议、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合法性审查方面,指导意见也作了详细规定。在涉及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中,虚假诉讼往往有可乘之机,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要保护好各方合法权益,利用上述诉讼形式甄别虚假诉讼。
首创分主体精准制裁措施
记者: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制裁是指导意见的重点,请介绍一下相关举措。
负责人:严厉的制裁是防范虚假诉讼的重要途径。可以说,指导意见针对虚假诉讼,初步构建起一个多角度全方位的制裁体系。
在制裁方式上,指导意见整合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本着从轻到重原则,明确对虚假诉讼多层次、立体制裁体系,从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到民事赔偿,再到刑事制裁,在严厉程度上一步步加重,威慑力逐步增强;在制裁对象上,指导意见分别针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代理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等不同主体,规定相应的惩罚手段,这应该说是首创,这种精准制裁威力也是比较大的;在创新制裁手段上,指导意见基于对虚假诉讼产生土壤、司法规制不足等因素考量,明确要求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依托现有信息平台比如被执行人失信系统以及其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进行全方位的限制措施,摆脱以往单打独斗的局面,使得惩罚更有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