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印发职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 职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应上保险
发布日期:2016-05-31   来源:政法委浏览次数: 字号:〖

  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今日发布。《规定》明确,教师参加企业实践应根据实际需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表示,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目前仍存在制度不健全、渠道不畅通、要求不明确、针对性实效性不强等突出问题,职业学校教师不能及时了解、掌握产业转型升级和生产一线的实际情况,专业操作技能和实践教学能力难以适应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亟待国家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制度。

  为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教师企业实践的积极性,《规定》明确企业依法应当接纳教师进行实践。企业在接收教师企业实践方面要发挥主体作用,积极承担教师企业实践任务。《规定》对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指导企业接收教师进行实践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引导支持行业内企业开展教师企业实践活动,推荐、建设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对企业承担教师企业实践任务进行协调、指导与监督。

  《规定》明确要求地方政府部门要研究制定税收优惠、经费投入、表彰奖励等支持政策,引导支持企业参与教师企业实践工作。比如:企业因接收教师实践所实际发生的有关合理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实践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鼓励职业学校教师对企业职工教育与培训、产品研发、技术改造与推广等提供支持和服务。

  此外,《规定》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教师企业实践体系。一方面,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遴选一批共享开放的示范性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引导职业学校建设具备生产能力的校级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另一方面,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央企、国企等大中型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支持企业常设一批教师企业实践岗位。

  据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透露,将要求各地将教师企业实践工作情况纳入对办学主管部门和职业学校的督导考核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基层部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并予以鼓励宣传,教育部将适时组织抽查督导。




主办单位:中共常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联系邮箱:webmaster@czshgl.gov.cn  备案号:苏ICP备05003616号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