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食药监局3月14日印发《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灰名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在全省率先推行食品生产企业“灰名单”“黑名单”管理。
结合食品生产监管工作实际,我市将3种较重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灰名单”管理,将14种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纳入“黑名单”管理。
我市在推行“灰名单”“黑名单”管理进程中,着力打造三大亮点,彰显信用监管效能:
一是在“黑名单”之外设立“灰名单”。增加制度弹性,完善柔性约束机制,有效发挥制度的“微警示”功能。
二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将企业列入“灰名单”“黑名单”之前,监管部门要向企业告知拟将其列入“灰名单”“黑名单”的事实和理由,并全面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三是主动对接全市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形成一处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监管合力。
食品企业列灰名单黑名单属于信用约束机制。因为一旦名单公布,消费者和供应链上游就有可能进行新的选择,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被列入“灰名单”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参加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评优、推荐、创建等活动。被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三年内不得参加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评优、推荐、创建等活动。在其他部门组织评优、推荐、创建等活动,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意见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如实反馈企业被列入“灰名单”、“黑名单”的情况。
链接一: “灰名单”
食品生产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灰名单”管理:
(一)一个年度内,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整改二次以上(含二次),整改完毕后,在同一年度的后续检查中,仍然存在同类问题的;
(二)一个年度内,在各级监督抽检中,同类产品共出现二次以上(含二次)不合格,且不合格项目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指标或者特征性能指标的;
(三)依法或者需要列入灰名单的其他情形。
链接二:“黑名单”
食品生产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黑名单”管理:
(一)一个年度内,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整改三次以上(含三次),整改完毕后,在同一年度的后续检查中,仍然存在同类问题的;
(二)一个年度内,在各级监督抽检中,同类产品共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合格,且不合格项目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指标或者特征性能指标的;
(三)使用不合格原料(如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等肉类)生产加工食品或者生产变质、掺杂、掺假等伪劣食品的;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六)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致人死亡的;
(七)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地或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八)伪造或恶意篡改产品生产日期或有效期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检、抗拒执法或变相抗拒执法的;
(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等,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十一)被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的;
(十二)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三)故意违法生产食品,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
(十四)依法或者需要列入黑名单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