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确立家庭纠纷裁判规则
发布日期:2016-03-09   来源:政法委浏览次数: 字号:〖

  婚姻是情感的纽带,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与人民群众休戚相关,为社会所普遍关注。今天下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苏省妇女联合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全省法院婚姻家庭司法保护状况、全省妇联系统维护妇女权益情况,并公布了十大典型案例。

  近年来江苏省婚姻家庭案件平均每年在10万件以上,在传统民事案件中仅次于民间借贷案件数量,2015年全省法院分别新收和审结婚姻家庭一审案件121090件和118915件,同比分别上升3.99%和2.69%。而在妇联系统,2011-2015年全省共接待处理有关妇女儿童权益投诉案件51242件次,其中婚姻家庭权益类36801件,占投诉总数的71.8%。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李亚林介绍,婚姻家庭案件,除传统的离婚财产纠纷外,诸如离婚案件中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纠纷、子女姓名纠纷、因“婚外恋”引发的情债纠纷等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且离婚原因呈现多样化。为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化解纠纷,全省法院树立正确裁判理念,确立了家庭纠纷裁判规则。

  确认亲子关系及子女姓名权纠纷增多

  据李亚林介绍,全省婚姻家庭案件标的额呈逐年上升趋势,2015年全省婚姻家庭案件标的额达42.20亿元,同比上升8.7%,比2011年上升78.47%。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拥有的财产类型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除了传统的存款、房产、汽车、家电等有形财产之外,因知识产权、股权、债券、保险、‘出嫁女、入赘男’的承包经营权、网络财产权益等引发的争议也越来越多。”李亚林说。

  而在案件类型上,除传统的离婚财产纠纷外,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主要表现为离婚案件中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纠纷增多,当事人提起亲子鉴定请求,要求确认与孩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或是一方以孩子不是自己亲生子女为由,要求离婚或者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子女姓名纠纷争议增多。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要求子女改姓遭到对方拒绝而引发诉讼,或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再婚,要求子女随继父姓而引发诉讼。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审理难度大。

  涉及老年人情感而引发的纠纷也在增多。随着人口老龄化、流动化、失独家庭增多,老年人精神情感需求不能满足的情况较为严重,致使许多老人提出精神赡养的诉求。无锡、苏州等地法院均审理了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案件,引发了各方关注。

  李亚林介绍说,因“婚外恋”而引发的情债纠纷也较多。此类纠纷多以借条、“青春损失费”、“分手协议”的形式出现,既有合法配偶主张赠与无效的诉请,也有赠与方要求返还的纠纷,还有第三者要求继续履行的案例。

  离婚原因多样化三成为第三者插足

  李亚林介绍,从审结的离婚案件看,导致夫妻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既包含有双方因文化背景、家庭环境、脾气性格等诸方面引发的不和谐,也有因生理缺陷、经济纠纷乃至赌博、吸毒等因素导致的家庭矛盾。

  “‘闪婚闪离’纠纷占一定比例。‘闪婚族’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离婚率较高。‘闪婚闪离’约占江苏全部离婚案件总数的14%。”李亚林介绍说,因“婚外恋”导致夫妻离婚的比例越来越高。据不完全统计,因第三者插足引发的离婚案约占全部离婚案件的31%。

  据李亚林介绍,针对农村而言,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比例上升。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与农村配偶长期分居生活,缺乏沟通交流,在城市出现“临时夫妻”等现象,引发离婚增多。

  此外,因拆迁引发的农村离婚率也在上升。随着城镇化建设等征地拆迁项目的实施,因拆迁补偿款问题引发农村离婚率呈现上升趋势。有的当事人为了增加拆迁补偿款而仓促结婚,有的甚至假结婚、假离婚。有的家庭突如其来的得到了数额不菲的拆迁补偿款,因款项的归属和分割产生分歧,走向离婚。

  树立正确理念确立家庭纠纷裁判规则

  婚姻家庭诉讼程序有别于普通民事诉讼。传统的民事审判方式强调辩论主义和对抗式庭审,这往往出现当事人在诉讼中矛盾激化,进而会在注重亲属关系、伦理关系的家事审判中给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

  江苏法院在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注重将家事案件与普通民事财产型案件进行区分,避免用审理财产案件的审判理念指导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在庭审方式上尽量弱化“当事人主义”,强化“法庭职权主义”。

  李亚林介绍说,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江苏全省法院不机械套用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理,而是充分发挥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积极作用,加大法官收集证据和查证的力度,从利益平衡和案结事了的裁判结果出发,不唯效率更重效果,不唯法律兼顾善良风俗,努力使裁判结果更能充分体现保护弱者的立法目的。

  与此同时,合理认定夫妻债务,区分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关系,针对配偶一方对外举债挥霍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的现象,省法院专门出台指导意见,明确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的,可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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