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1月31日,根据修改后的立法法,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271个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地级市中,已有209个被确定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占比77.1%,6个市已出台地方性法规。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决定对立法法作出重要修改。除原来49个享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外,地方立法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全国所有设区的市全部被赋予地方立法权,开启了地方立法的新里程。
新立法法规定: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推进地方立法工作予以高度重视,积极做出部署,明确提出标准不能降低,底线不能突破,坚持成熟一个、确定一个,确保立法质量。
据了解,目前全国27个省、自治区中,已有24个省、自治区作出批准决定。预计到今年上半年,将全部完成批准任务。
目前,由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制定、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出台的6件地方性法规为:注重历史文化保护的《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为百姓营造美好生活环境的《三亚市白鹭公园保护管理规定》《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盐城市绿化条例》。
“赋予地方立法权是立法体制的重要调整,也是对立法工作的重大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主任梁鹰表示,除了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做好这项工作,当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考虑就是建立健全备案审查机制,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保障国家法制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