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旅游条例强调诚信经营文明旅游
发布日期:2016-02-24   来源:政法委浏览次数: 字号:〖

  伴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注重精神文化生活,外出旅游便是其中之一。然而,由于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素质均参差不齐,导致导游强迫游客购物、游客不文明旅游现象频频见诸报端。小则游客合法权益被侵害,大则损害了旅游地的地区形象。

  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2015年12月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该条例专章强调诚信经营与文明旅游,要求旅行社、旅游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购物、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发布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旅游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尊重和保护旅游者个人隐私,不得非法使用、披露旅游者个人信息。

  同时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时,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安排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可以与旅游者订立补充合同,但不得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不得通过安排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不得向旅游者指定或者推荐不向社会其他公众开放经营的购物场所、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倘若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内购买商品,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商品销售者追偿。

  在文明旅游方面,条例要求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向旅游者宣传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环保旅游,及时劝阻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

  条例同时要求,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不得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不得违反旅游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不得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旅游地文物古迹;不得参与赌博、色情等活动;不得有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旅行社如果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旅游者,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如果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条例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此外,如果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妨害的,依据条例,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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